不堪重负的万华岩风景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4日13:51 法制周报-e法网

  4月18日中午,暖阳包裹着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但记者发现,本是出外踏青的好时节,应该人山人海的景区却空荡荡的,售票处的工作人员因闲得无聊,早早下班了。景区旁的三四家小饭店内空无一人。

  “它害得我们每年损失几十万元的收入,我们反而还要交钱给它。”对万华岩收费站颇多微词的还有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刘敏。“好多游客向我们抱怨,来这里玩还要收过路费,但我们也没有办法。”刘敏介绍,以前夏季时,很多郴州当地市民在下班后会自驾车前来游玩避暑,甚至一些广东游客也会慕名而来。但自从2001年收费站建成后,游客急速减少。

  “每年至少损失50万元以上,还有些损失根本无法统计。”该景区管理处的财务科长简丽芬告诉记者。

  收费站偷偷前移

  万华岩镇的一位雷姓副镇长介绍,万华岩收费站严重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许多民营企业家来该镇实地考察,都因考虑到收费站将增加产品成本,而纷纷“望站却步”。据统计,仅2002年,收费站就造成至少10家企业外流。

  “他们把收费站往前挪了,想多收钱。”张国清介绍,他们调查后发现,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0]191号《关于资郴桂高等级公路设站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等问题的批复》明文规定:“在资郴桂公路郴资段7K+800M处设置白露塘收费点,在郴桂段25K+400M处设置桂阳收费点”,没有批准设置万华岩收费站。

  张国清对省直三部门的一份文件提出了质疑。2001年6月8日湖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却下文湘交财字[2001]282号《关于调整郴桂公路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站址的批复》,将桂阳收费站调整至郴桂公路5K+500M处,改为万华岩收费点。按照我国现行政体制管理原则,省直职能部门无权改变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他认为,湘交财字[2001]282号文件明显属于违法越权行政,应该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市人大代表叫板收费站

  在2007年3月,正值郴州的“两会”期间,郴州市14名市人大代表,联名向政府递交《关于撤迁万华岩收费站的建议》,要求撤迁万华岩收费站,第一个签名的正是万华岩镇镇长张志伟。

  “他们这个设置地点是不合法的,应该取缔。”张志伟告诉记者。首先,万华岩收费站的设置在程序上不合法。按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公路收费站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所设置的收费站的位置明显与省政府的相关文件不同。其次,万华岩收费站的设置在实体上不合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而万华岩收费站与白露塘收费站相距不到12公里。因此,该站的设置明显违法。最后,万华岩收费站未批先建,属明显违法。万华岩收费站2001年3月份未批先建,6月初完工,建在郴桂段3K+900M处。该站建成后,省三厅局于2001年6月13日下发了湘交财字[2001]282号批复作为其所谓合法依据,即使如此,该站实际位置与三厅局批复的5K+500M处也相距1.6公里之多,距省级政府批准的25K+400M处21.5公里。

  主管部门含糊其词

  在郴州市交通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为了发展郴州当地的经济才大搞公路建设,当时为了修路向银行借了大量贷款,为了还贷只好修收费站,收取过路费。后来,他们将收费站的经营权转让给了华龙公司。至于收费站是否移位,他声称这是不可能的事。当时,记者立即出示了前面所说的两个批复文件,对方一时无语。

  随后,该负责人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前来解释,但记者等候近一个小时仍不见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踪影。最后,该负责人出示了湘政办函[2004]176号文件,声称可以解释此事。这份《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通行费收费站基本情况的通知》中有代号为S322郴资桂收费站的内容,“这就是万华岩收费站!”该名负责人指着站址桩号为K8+500的一栏。“为什么这个数据与实际测量数据不符呢?”记者追问。“这只是符号改变了,你去问上边!”对方如此回答。

  关于万华岩收费站最后的去留,本报将予以持续关注。

  律师说法

  非法收费行为应当查处

  湖南红雨律师事务所何文杰律师认为,根据文中所述,万华岩收费站应该属于非法收费站。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交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立收费站(卡)、非法收取或者使用车辆通行费、非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或者非法延长收费期限等行为,都有权向交通、价格、财政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及时查处;无权查处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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