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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管理模式亟待改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15:02 民主与法制时报
莱茵河的治理保护模式为国人推崇。只有区区12名工作人员的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却能将一条流经9个国家的河流管好,更让人眼红。 “在中国,水利、环保及地方政府都有庞大的系统,但这些部门在管理江河时缺乏充分的协调和配合。”有专家对本报记者说。 这一说法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世界自然基金会、长江水利委员会等机构联合编纂的《报告》中得到印证。《报告》说,长江流域水行政管理涉及供水、防洪、环保、农业、水电、航运、水土保持、矿产等方面,对长江拥有直接管辖权的中央部委一共有10多个、地方省市自治区政府19个。由于现有的流域管理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职能单一,无法承担起流域综合管理的职责,流域管理机构与中央部委及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行其是,多头管理,导致长江流域管理体制不顺。 管理体制不顺造成的一个不利后果体现在长江开发利用上,就是缺乏统筹协调与统一规划,难以抑制不合理开发造成的严重资源破坏和对环境、生态等的负面影响,致使长江治理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 除此之外,《报告》还提到了旧有模式下长江流域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流域管理法律不完善。法规协调性不够,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具有明显的部门痕迹,长江流域综合管理缺乏一套统筹考虑的法规体系。 《报告》认为,虽然新修订的《水法》明确了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职责,但许多水管理事务都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对于具体的管理事务没有明确的责权划分。 而另一个缺憾是,流域管理手段与监督机制不健全。《报告》说,这导致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流域管理缺少利益相关方的参与,不能通过流域决策、综合规划等手段进行分类指导;二是流域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监督管理手段,流域综合管理措施难以落到实处。 针对长江流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专家们经过研究讨论后建议,建立新的机制和体制对长江流域进行综合管理。 在这一设想中,改革后的流域管理机构颇类似于保护莱茵河国际委员会:建立二个能够统一协调和决策流域范围内各项管理事务的长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吸纳中央有关部委、流域内各地方政府代表、相关企业代表及专家代表为委员。流域范围内的一切重大事项和政策都由流域管理委员会通过民主表决的办法来决定,统筹协调流域管理、区域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矛盾和冲突。 这个设想还包括,在建立一个真正具有决策权的流域管理委员会的同时,加强流域立法,制定完备的流域法律法规体系,以增强流域管理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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