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公布十大商业贿赂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0日17:35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济南5月10日消息(驻山东记者 柴安东 通讯员 李小齐):近日,山东省工商系统公布近期查处的十大商业贿赂案件。其中涉及拍卖、保险、图书、运输、资产评估、医药、房地产等众多行业。其中,菏泽某殡仪馆竟然还以“运尸管理费”为名向相关人员收取每个尸体30元的费用。

   一、威海市某拍卖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争取交易机会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威海市某拍卖有限公司,受威海市某银行委托拍卖一处房地产。2005年5月9日,经公开拍卖成交总价426万元,该公司据此收取佣金16万元,并根据拍卖前与委托银行的约定,将其中12万元佣金收入以“手续费”的名义支付给该银行。

  当事人为了获得拍卖业务,给予威海市某银行“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二、聊城市某协会收受保险公司“赞助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聊城市某协会,与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分别签订保险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展计划生育保险工作,由协会在2005年8月15前为其分别提供11,660份和5,600份左右的参保名单,两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后5日内支付给协会不低于总保险费25%的“赞助费”。2005年9月,该协会将政府奖励给17,340户独生子女家庭的104.04万元奖励款划入某保险公司聊城分公司70.48万元,划入某保险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33.56万元,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了保险。2005年10月,上述两家保险公司以“赞助费”的名义共支付给该协会26.01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某协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1万元,罚款5万元;对涉案两保险公司分(支)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和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 菏泽市某县殡仪馆非法收受“管理费”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菏泽市某县殡仪馆,与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2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县殡仪馆负责清理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运尸专业车队,由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垄断该县运尸业务,每运一具尸体向殡仪馆交30元的“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刘某共同出资48万元,购买6部殡葬服务车,开始在本县按约定运营,对外宣称“某县殡仪馆服务中心车队”。2004年元月,刘某支付给某筑路机械有限公司24万元,将6部车买归个人所有,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协议。2004年至2005年,某县殡仪馆共收取刘某运尸“管理费”12.60万元(因该殡仪馆经费由县财政统一管理,该款已交县财政)。

  该殡仪馆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收受“运尸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殡仪馆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贿方另案处理)。

  四、青岛市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宣传推广费”销售图书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青岛某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图书销售的数量,对不同的购书单位和个人按不同的比例给付现金。2004年,以“宣传费”、“推广费”的名义给付青岛市某图书馆图书销售现金返还共计15.69万元,违法所得19.18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18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受贿方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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