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团山膏矿转让悬疑:幕后疑有政府权力介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5:40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刘万永

  从2006年5月19日至今,围绕湖北省应城市团山石膏矿转让是否有效的官司历时已近一年。与多数原、被告争夺矿山所有权不同,这起官司中的原告和被告坚持认为,团山膏矿不归自己,而应该是对方的。

  官司一方认为,这起案件背后有权力影响;另一方则警告说,如果坚持打官司,可能发生其他机关插手的事情。

  股权转让协议引发官司

  湖北省应城市团山石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山膏矿公司),始建于1996年,是一家集石膏和石膏粉生产的专业公司。2000年5月19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向团山膏矿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5年,生产规模6万吨/年。2005年7月26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再次向该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7月,生产规模6万吨/年。

  今年55岁的宋志荣是团山膏矿公司的创办人,公司股东为宋志荣及其父亲。在宋志荣的经营下,团山膏矿公司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2004年被评为孝感市诚信私营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称号,2006年4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予2005年度全国“安康杯”竞赛活动优胜企业称号。宋志荣本人也在2002年当选湖北省劳动模范,2005年当选全国劳动模范。

  1998年8月,宋志荣被检查出患有结

肠癌,多次病危。2005年4月,在进行了第四次手术后,宋志荣感觉身体状况恶化,尽管经营效益很好,还是有意转让该矿并和多名买家进行了洽商。

  2005年6月6日,宋志荣与吴焱华、胡勇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宋志荣将团山膏矿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吴、胡两人,转让的股权包括团山膏矿一、二号矿井(区)、膏粉厂、“团山”牌注册

商标、矿产资源开采权和所有权。股权转让金3000万元,为扣除应缴税金后净值,税负部分由吴焱华、胡勇承担。

  协议生效后,吴焱华、胡勇仅支付了2500万元(包括一张100万元欠条),余下的500万元未能如期支付。经双方协商,宋志荣同意将500万元欠款变更为公司20%的股权。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

  2005年12月12日,吴焱华向宋志荣借款100万元。2006年2月24日,吴焱华又向宋志荣借款300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吴焱华均未偿还。

  2006年5月19日,吴焱华、胡勇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为由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宋志荣父子。两人在起诉书中说,由于办厂心切,两人听信了被告宋志荣父子虚构的买断团山膏矿公司一、二号矿井(区)1070万吨矿产资源权的事实。后经了解,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根本就没有取得团山石膏矿一、二号矿井开采的许可证,更未买断该矿井的资源所有权。两被告所有股权仅为800万元,却以盈利为目的,高价转让给原告,显然有失公平。同时,转让协议多处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其中包括,名为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两个矿井采矿许可证和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转让;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被告无权转让。

  吴焱华、胡勇请求法院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宋志荣返还2400万元,支付利息及损失186万元。

   起诉背后另有缘由

  胡勇现在是团山膏矿公司法人代表。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石膏矿实际只值1500万元~1600万元,即使现在卖也不过2000万元,花3000万元买是买贵了,但我们不能说买贵了,转让合同说宋志荣把所有资源都卖给我们,实际上他没有权力卖,后来就决定起诉。

  记者问:是不是可以说你们的诉讼理由只是一个借口?

  胡勇回答:可以这么说。从心里讲我还想要矿。

  本案在孝感中院审理中,宋志荣向法院提交了宋志荣和吴焱华、胡勇洽谈石膏矿转让事宜的现场谈话录音,该录音录于2005年5月17日,文字稿已经应城市公证处公证。

  录音显示,宋志荣提出税后卖价最低3000万元,并主动提出对膏矿进行评估。吴焱华提出不用评估,原因一是自己到矿井看了,宋的开价确实不高,二是评估要清算财产,影响大、时间长,“我们大家就认定了这个东西是3000万。”

  记者问:既然3000万元是双方认可的,为什么后来觉得买贵了?

  胡勇说:老宋是全国劳动模范,又得了癌症,出于对他的尊重和同情就同意了。另外,我们也不懂,上当了!

  然而,在宋志荣看来,吴焱华、胡勇强行要求退矿的真正原因并不是感觉买贵了,也不是转让合同有问题,而是他们转手倒卖膏矿的想法落空,银行150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想要把责任转嫁到自己头上。

  孝感中院判决书(2006)孝民二初字第20号载明,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初,胡勇、吴焱华曾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团山石膏矿一号井、二号井长期待摊资产的公允值进行评估定算,公允价值为人民币2937.1846万元。两人以此向孝感市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500万元。

  宋志荣对本报记者说,“听说我要卖矿后,应城市市长高楚元找到我说,自己以前的一名下属吴焱华有一个同学叫胡勇,在广州是一个大老板,拿一个多亿没问题,正好想买矿,希望能把矿卖给胡勇。市长的话我应该信,反正我也活不长了,找个有实力的人继续办矿也是好事。”

  宋志荣和吴焱华、胡勇洽谈石膏矿转让事宜的现场谈话录音显示,在谈到办理过户手续时,宋志荣建议吴焱华、胡勇“跟高市长衔接一下”,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

  吴焱华说:“他(指胡勇)跟高市长蛮熟。”胡勇接着说:“不是他我们也不可能的。”

  “但是现在看来,他们并不是真心买矿。”宋志荣说,在协议买矿的同时,吴焱华和胡勇已经和一名美籍华人谈卖矿,商定的价格是6000万元,他们本来想倒手能挣3000万元,后来,那个美籍华人不买了,他们又找不到其他买家,想要强行让我接矿、退钱。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胡勇和吴焱华都承认有一名美籍华人买矿的事。

  胡勇说:“当时有一个台湾人,家在美国休斯敦,说要投资6000万元,可后来款始终没到。后来我朋友到美国一查,他根本就没能力出这些钱。”

  吴焱华对记者说,在商谈买团山膏矿阶段,自己和一个台湾人谈卖矿的事,一开始台湾人说投资5000万元,后来谈好4500万元,为此自己还在孝感注册了公司,想和那个台湾人一起搞。“台湾人最低拿3000万元入股,我们的投入不也回来了吗?我们谈了很长时间,资金迟迟不到位,后来我注册的公司也黄了。”

  银行贷款被挪用

  记者获得的资料显示,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胡勇和吴焱华应向宋志荣支付3000万元。其中2005年10月10日,10月24日,10月27日,又分3次支付了1440万元,这3笔钱来自孝感市商业银行贷款。

  记者见到了这份孝感市商业银行贷款合同,借款人为应城市团山石膏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勇。贷款人为孝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支行,经办人为孝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柳善刚。

  记者注意到,这笔1500万元贷款放贷时间是2005年10月9日,2006年10月8日到期。抵押物是团山膏矿一号井和二号井。

  孝感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柳善刚向记者强调,商业银行发放这笔贷款是正常的。

  记者问:1500万元贷款不是一个小数目,胡勇也不是本地人,银行是基于什么考虑信任胡勇能够还款呢?

  柳善刚说,团山膏矿是应城市招商引资企业,孝感市商业银行对县市贷款有地域性选择。胡勇花几千万元买矿,资金不足申请贷款,因为跟我们不熟悉,通过应城市政府引荐过来。我们的贷款理由:一、这是应城市招商引资企业;二、石膏矿是不可再生资源,有市场价值;三、有矿井设备抵押。“2005年9月见面后个把月时间就发放贷款了。”

  合同显示,这笔贷款的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抵押物是团山膏矿。而实际上,这笔贷款被直接支付给了宋志荣。也就是说,胡勇是用1500万元贷款买矿,而抵押物就是这个要买的矿。

  银行对贷出资金用途有监管责任。柳善刚说:“胡勇把购买设备的资金变成付购矿资金,改变贷款用途,他们打官司之后我才知道,是银行监管不到位。”

  记者发现,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部分全部为空白。柳善刚的解释是:“当初认为会正常还款付息,对不还贷的来说,正常的都不还,还谈什么利息,所以可填可不填。”

  据了解,孝感市商业银行曾在行政上隶属于孝感市财政局,1998年左右脱钩。高楚元曾任孝感市财政局局长。

  关于贷款过程,几人的说法不一。柳善刚说,胡勇是当地领导高楚元市长介绍过来,但不管谁介绍过来都是正常范围。

  胡勇和吴焱华的说法是,在他们和银行谈得差不多时,才请高市长和银行的人一起吃了一次饭。高市长原来是孝感市财政局局长,和银行的人很熟。这很正常。

  高楚元对记者说:“吴焱华实际上已经和银行谈好了,才让我出面,不存在我介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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