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政府仍积极调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05:40 中国青年报

   一审判决后政府仍积极调解

  宋志荣对记者说,自己并不想打官司,也没想到会惹官司,所以最初希望和解,但吴焱华要价太高,自己不能接受。

  2006年5月25日,宋志荣从孝昌到孝感找吴焱华、胡勇和谈;5月26日,宋志荣委托宋早德、会计余旭荣再次到孝感找吴、胡和谈,并草签了和解意向,答应接矿退钱。

  但是,这一协议并未得到执行。宋志荣的解释是,吴焱华要价太高,除了要自己退回2400万元之外,还要拿出700万元。而吴焱华则对记者说,宋志荣根本没钱还我们,钱都被他挪用了。

  宋志荣说,此后,孝感中院对此案的审理进入长时间停滞状态,高楚元多次劝说自己要和吴焱华和解。

  2006年6月4日,在应城市政府旁边的时光倒流西餐厅,吴、胡和宋志荣、王俊和谈未果,高因故没有出席;

  6月30日下午2时30分,应高楚元要求,高楚元与宋志荣及其女儿宋君在应城市人民政府高楚元办公室谈了一下午,而后就有了致高市长的第一封信;

  7月2日下午4时,应高楚元要求,在孝感市古琴茶楼,高楚元、吴焱华、胡勇和宋志荣、王俊、宋君、余旭荣等会谈;

  7月3日下午3时,应高楚元要求,应城市杨岭镇党委副书记何宏轩到宋志荣家中做工作;

  宋志荣一审代理律师涂梅桥对记者说,2006年8月21日,应城市市长高楚元打电话把他叫到办公室,要他从全局考虑做工作,让宋志荣接收膏矿。

  8月24日,宋志荣给高楚元写了第二封信表示,在几次接触中,吴焱华始终抱着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甚至威胁等,开出的条件一直相当严格,和谈已经失去了意义。

  2006年7月2日,高楚元在孝感某茶楼约请双方商谈。宋志荣说,和谈的核心是让我接矿、退钱,另外拿出的钱从700万元降到了500万元。高楚元还提出,如果宋志荣愿意接矿,将来可以帮助修路、借周转资金等。和谈没有结果。

  7月3日,孝感中院法官电话通知宋志荣律师涂梅桥称,因到省高院考试,原定7月5日的开庭不能进行,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宋志荣说,2006年7月4日自己去上海治病,在武汉机场时,高楚元给他打来电话,称吴焱华最少要300万元,不然不答应。宋志荣对此不置可否。

  7月5日上午8时,涂梅桥律师到孝感中院,意外见到了审判法官。问“怎么没去省高院?”对方笑而不答。

  7月12日和28日,孝感中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完毕并闭庭。8月29日,孝感中院办案法官在已经闭庭的情况下就本案进行调解。宋志荣一方阐明了不同意调解的观点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中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然而,本案审理工作随后进入了长达4个月的停滞期。其间,宋志荣一方曾多次请求法院尽快审理此案,但没有任何回音。

  宋志荣对记者说,孝感中院停止审理此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年10月开始,孝感下属各县市领导班子换届,属于敏感时期。2006年11月,高楚元从应城市(县级市)调任孝昌县县委书记。

  涂梅桥则对记者说,10月的一天,应城市司法局局长找到他说,现在进入换届的敏感时期,要从大局出发劝说宋志荣接收石膏矿。局长特别强调,不是高楚元让他说的,“是我到高市长办公室办事时听高市长讲过”。

  12月14日,孝感中院法官再次主持调解工作。宋志荣一方再次表明了不同意调解的态度。因审判已经逾期,他们同时向孝感中院递交了关于强烈要求审结此案的申请书。

  宋志荣表示,如果同意调解,自己就必须要承担孝感市商业银行1500万元贷款的沉重负担,自己已经多次向法院明确表示不能调解,可自己始终不理解,为什么孝感中院对此案久拖不判,还要如此热心地进行调解?

  12月15日,孝感中院相关领导到应城市约谈应城市主要领导,商量本案的处理事宜。同时回复宋志荣一方说,此案需要报孝感市委、市政府决定。

  2007年1月12日,孝感中院相关领导再次到应城市约谈应城市主要领导,商量本案的处理事宜。

  2007年1月24日,应城市副市长刘敬喜在市政府会议室“听取汇报”,参加人员包括宋志荣一方代表王俊,应城市法院、市委办公室秘书等人。会议从上午8时30分一直持续到11时30分。王俊对记者说,这次对话的核心还是是要求宋志荣接矿、退钱。录音显示,一名参与对话的政府官员向王俊表示,“你只要接矿,有什么困难我们都可以帮助解决。”

  2007年2月12日,王俊在等待近7个月后签收了孝感中院的判决书。孝感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孝民初字第20号判决宋志荣败诉。

  判决书显示,下达判决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也就是说,在孝感中院一审判决宋志荣败诉后,应城市副市长刘敬喜仍在主持双方的调解工作。

  判决执行令人蹊跷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孝民初字第20号显示,原告胡勇、吴焱华诉被告宋志荣、宋祥贵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是在200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的。“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的800万元。

  然而,宋志荣向记者出具的证据显示,吴焱华、胡勇起诉状签署的日期是5月19日,宋志荣一方收到的立案通知书上明确日期为5月24日。

  更为离奇地是,判决书显示法院冻结宋志荣财产的时间是在立案(2006年5月25日)之后,而实际上,在吴焱华、胡勇起诉的两天后,即2006年5月20日及21日,孝感中院就对宋志荣的账户实施了冻结。宋志荣也是在5月21日从银行方面得知自己账户被冻结,才得知被起诉的消息的。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孝感中院民事裁定书(2006)孝民初字第20-1号标明,胡勇、吴焱华是在2006年5月19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

  王俊对记者说,判决书显示吴焱华、胡勇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显然是在向孝感中院起诉且受理之后,而孝感中院实际上是在受理之前就查封了我们的账户,判决书将前后时间颠倒,到底要隐瞒什么?

  此外,这份判决书将开庭时间也“提前”了一个月。本应为2006年7月12日和28日,却错写为6月12日和28日。

  2005年12月12日,吴焱华向宋志荣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据。2006年2月24日,吴焱华再次向宋志荣借款300万元。两笔借款到期后,吴焱华未向宋志荣偿还。2006年7月18日,宋志荣向孝感中院起诉吴焱华,要求吴焱华偿还40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6年8月25日,孝感中院一审判令吴焱华10日内一次性向宋志荣偿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吴焱华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维持原判。

  2006年11月29日,孝感中院向吴焱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吴焱华于2006年12月9日前自动履行债务。

  然而,一个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执行中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2007年4月17日,孝感中院在给孝感市总工会的《关于宋志荣与吴焱华贷款纠纷执行情况的说明》中说:2006年12月7日,吴焱华以宋志荣在已上诉至省高院正在审理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件中欠其24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然而,就在同一份说明中,孝感中院注明,法院是在2006年12月18日判决转让合同无效,宋志荣向吴焱华、胡勇返还2400万元。直到2007年2月12日,宋志荣一方才签收了判决书。

  也就是说,按照该《说明》的解释,在孝感中院一审判决作出之前,吴焱华就已经知道了判决结果,并向孝感中院提出宋志荣已经上诉、湖北省高院已经在审理。

  然而,这一荒唐的理由竟然得到了孝感中院的认可,孝感中院在《说明》中说,本院认为,吴焱华与宋志荣之间的纠纷虽然分属为两种法律关系,但均是基于宋志荣向吴焱华转让股权这一事实产生的,两案具有紧密关联性。同时两案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最后执行的标的物均为现金……且已上诉至省高院的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权属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先将宋志荣诉吴焱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400万元执行到位,势必由此产生新的矛盾……本院决定,对宋志荣申请执行案暂缓执行,待省高院正在审理的上诉案二审结果出来后即合并执行。

  就在即将结束采访时,记者得到了吴焱华和胡勇在2007年12月7日向孝感中院提交的暂缓执行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里,记者没有找到孝感中院《说明》中提到的所谓要求合并执行的理由,吴焱华和胡勇对团山膏矿的官司更是只字未提。

  宋志荣对记者说,从吴焱华、胡勇买矿、贷款、起诉,到孝感中院审理、判决,处处都有权力操纵、干涉的影子,我们已经感到绝望,而这一结果我们早在打官司前就应该知道。

  “我们起诉只有一个目的,要回属于我们的东西。我们不想跟老宋在公堂相对,而真诚地希望调解。如果老宋坚持要打官司,那么必然要涉及诸多方面的问题,到时候我们想包也是包不住的,甚至可能发生其他机关插手的现象,那时我们双方想调解也无能为力了……”2006年6月3日,在起诉宋志荣不久,吴焱华给宋志荣的代表余旭荣发了一条短信,要求余旭荣向宋志荣转达这一信息,“权衡利弊,给一个答复”。

  2007年1月8日,孝感中院一审判决宋志荣败诉后,胡勇给宋志荣发送了一条短信:“自古当官的好人不多,你就想开点,民不与官斗也是古话,到今天我和吴最恨的不是你。”

  1月10日,胡勇再次给宋志荣发短信:“我的态度是你们都不用死,当官的继续当官,吴发他的财,你继续快活,要下地狱我下,要死我死,谁教我贪。”

  针对宋志荣指控高楚元幕后操纵团山膏矿的买卖和官司的说法,高楚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决予以否认。

  他说:“说我在团山膏矿有股份,纯粹是一派胡言。吴焱华买了团山膏矿后,我哥哥在矿上干了一段时间,后来就不干了。”

  他还说:“我绝对没有因为这个官司向孝感中院打招呼。领导干部不相信法律,还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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