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法官猝死看守所案细考程序正义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9:44 南风窗

  本刊记者 尹鸿伟 发自广西桂林

  在现实的中国,被羁押人员意外死亡的事件并不少见,但2007年4月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在押法官离奇死亡”的案件,再次令社会和司法界意识到了一些令人不安的事实。

  4月2日中午,桂林市平乐县法院民二庭法官黎朝阳的亲属接到法院领导通知,“一起到(关押黎朝阳的)兴安县看守所去看看”。黎的妻子、弟弟和妹妹随法院领导去到兴安县看守所,被看守所所长告知“黎朝阳已于2日上午8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且死因不明”。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次日看守所同意让查看了停放在县殡仪馆的尸体,家属却“发现死者从头到脚都有明显伤痕,上嘴唇有一处约15厘米长已被缝合的伤口,上门牙也断了一颗”。

  4月29日中午,“黎朝阳死亡事件领导小组”在桂林桃江宾馆向家属宣布了调查结果,由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号:A792)分析:“尸表检查、尸体剖验可排除死者生前受暴力打击、机械性窒息、常规毒物中毒等致死。”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死者黎朝阳系猝死,死亡原因较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死者生前在关押期间,思想极不稳定,经常情绪激动,大吵大闹,睡眠、饮食均不正常,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有诱发作用。”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韦华生对黎朝阳身上的伤痕一一作了解释后表示:“我们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

  “我们不能接受这样的结论。” 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当即表示,“我们肯定会请律师打官司,希望得到更多社会力量的关注。”

  不明的真相

  按照黎秀清的回忆:3月22日桂林市检察院反贪部门传唤黎朝阳;23日黎被以“涉嫌受贿”被收押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4日黎朝阳妻子接到桂林市雁山区公安分局拘留黎的通知书;25日、26日亲属两次送钱物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均未见到黎;后来才知道26日黎被转至兴安县看守所关押;4月2日接到法院通知后到看守所得知黎朝阳死亡;3日在殡仪馆见到黎朝阳全身伤痕累累的尸体,当晚转送至桂林市殡仪馆保存;4日,法医在桂林市殡仪馆解剖室对黎尸体进行解剖鉴定;4月5日,家属开始在桂林本地的论坛上发布关于此事的帖子,但很快被删除。

  在等待了10余天仍没有明确说法后的4月20日晚,黎朝阳的妹妹黎秀清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上贴出了《桂林平乐县法院法官离奇暴死于看守所中》的文章和图片。她说:“已经走投无路才考虑了这样的方式,一直没有人告诉我们事情的真相。无论如何我们都要知道自己的亲人是怎么死的,按照国家法律该怎么办?”

  之前兴安县看守所一名领导告诉黎秀清:黎朝阳从3月26日转入该所以后,就一直表现异常,撒尿在自己身上,晚上大喊大闹,说自己被冤枉,影响其他人休息,被单独关了起来;第二天,看守所警察与其谈话,但他不听,仍然胡乱大小便,撞墙,于是又把他换到一间关押老弱病残的监所;3月28日,黎朝阳出门时摔裂了嘴唇,被送医院缝针;看守所曾向有关部门汇报,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4月1日,看守所人员帮助其洗澡,发现他精力旺盛,神态兴奋;4月2日凌晨5时,有人看见他吃前一天的剩饭,8时许警察巡视,发现其还在床上一动不动,随即送往县医院;医生诊断后记录“病人心跳呼吸停止,死亡”。

  而家属后来到看守所要黎朝阳生前衣服的请求被拒绝,“一名领导说,因为衣服上沾满屎尿,已经扔到垃圾坑了。”黎秀清说,“我们甚至找遍了看守所外的垃圾坑,仍然一无所获。”

  事件发展的后果是全中国主要的媒体和网站都及时对此事进行了关注和追踪。于是,这起“检察院抓了法院的法官,法官死在公安局的看守所”,涉及公检法三家司法部门的案件越来越清晰地被展现出来,但是没有人主动为此承担责任。随后在桂林市政法委领导下,由桂林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组成了“调查组”,组长由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担任。

  与此同时,桂林市检察院有关人士不断对媒体表示:“第一,黎朝阳的确涉嫌受贿;第二,检察院依法依程序办案,没有任何人打黎朝阳;第三,检察院没有派人去兴安县看守所提审过黎朝阳,他的死亡与检察院无关。”检察院甚至还透露,经调查组初步鉴定,黎为自杀。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韦锋说:“司法机关在办案时总是动不动就限制人身自由,仿佛只要把人抓住就什么都成功了,司法机关应该多考虑如何提高自己的办案能力,而不能总以方便办案来解脱自己的无能,毕竟是一个机关对付一个人。”

  黎秀清表示:“为了弄清楚我哥哥的死因,我们先后到过桂林市信访办、政法委、人大和纪委等部门上访和反映情况,但是他们都是敷衍了事,作为无权无势的我们怎么办呢?最后我想到了媒体,特别是最容易发表,传播速度最快的网络,事实证明我的努力是有效的。”

  她说:“我的感受是,现在新闻媒体的力量的确是很大的,这样至少让我们对监督司法公正还抱有希望。”

  逼供传统

  黎秀清说:“如果不是亲眼看见自己哥哥身上的伤痕,我从来就不敢想象一个健康的人能够在检察院和公安局的控制下变成这样,何况他还是一名法官。”黎秀清表示,参与抢救的一名医生告诉她,黎朝阳送到医院时是裹在一床被子里的,身上未着衣物,浑身青紫。

  对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法医韦华生对黎朝阳死因的解释,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常林表示,青壮年猝死综合症是一种排除性的诊断,只能排除病质、中毒等意外死亡原因,不能证明是否遭刑讯逼供,“刑讯逼供不仅仅是肉体上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桂林市一名官员私下表示:“本来大家都是人,为什么在司法程序中会出现一些残忍的行为,痛定思痛,是什么把人变成野兽的?”

  “司法机关的政绩是按照其破案率来评估的。”韦锋教授说,“因此逼问出更多的口供,拿到更多的证据,抓到更多的罪犯符合他们自身的利益。”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问题是,政府究竟应该在司法活动中扮演什么角色才算是恰如其分的?

  目前,公安、国安和检察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都是秘密进行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辩护律师甚至受害人均不得直接参与,更谈不上对侦查权的监督了。韦锋认为,司法恶行的不断出现,原因仍然来自于司法部门“重口供,轻证据”,或者“有了口供就能找到证据”的传统思想,所以,只要希望获得证据,办案人员们将使尽一切手段。于是,轮番审讯、不让坐下和睡觉、辱骂和威胁,甚至殴打等情况屡见不鲜。

  韦锋说:“许多法律专家已经指出,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直系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受限制地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相信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一定会大大减少。”

  桂林市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黎朝阳被拘留的原因是因为涉嫌在当地一国有企业破产并购中收受贿赂,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与他一同涉案的,还有平乐县法院另外5名法官。而为防止涉案人员利用自己在政法系统工作多年的关系在看守所内串供,检察院决定将6名涉案法官分别转移羁押到不同的地方。所以黎朝阳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羁押了3天后,被转押至离桂林市区66公里的兴安县看守所。

  但是无论如何,黎朝阳在问题不明,未经审判定罪的情况下死了。也由于他的死亡,桂林市检察院对于该案件的侦查工作也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有点庸人自扰的意思”。

  法官黎朝阳之死再次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一些不光彩的司法恶行记录。自改革开放以来,司法环节中有关刑讯逼供的事故屡见不鲜,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不断出现。这些事故以前只产生在公安部门的工作中,但是后来有关检察院的名声也不断浮现,特别是在其反贪和职务犯罪部门成立,拥有侦查权之后。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警察杜培武屈打成招被判死缓,河北省冀东监狱二支队警察李久明……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却同样被自己的同事、同行或同学残忍地刑讯逼供的案例数不胜数。

  在各种各样刑讯逼供案件广泛曝光后,各种办案机关和领导管理机构越来越难辞其咎。没有人完全统计中国究竟有多少起有关司法恶行的案件,但是已经有人对一些被平反的冤假错案进行了有限的统计,其中的结论之一是:几乎均与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有染。

  程序正义缺位

  许多被刑讯逼供等司法恶行摧残过的人不一定会反映,或者反映不一定会有结果,甚至遭遇更大的麻烦,而作为刑讯逼供一方,如果由此真的破了案件,许多之前的恶行基本就无人追究了。这符合中国人“追求终结正义”的传统思想,即只要结果是正义的,过程如何并不重要。

  韦峰表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则是让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家机构互相制约和监督,但是现实中是检察院可以监督另外两家,但是没有哪家可以监督检察院,这样背离了法制平衡的原则。他说:“本来拥有侦查权的只能是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但是检察院为了加强自己的权力,把反贪、反职务犯罪机构纳为己有,同样就拥有了侦查权,使得反贪部门在办理案件时成为‘自侦自办’,很难保证公正执法。”

  桂林市有关司法人员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既要办理经济、渎职等方面的自侦案件,还有权对公安、法院办案行使监督权。包括法官涉嫌经济犯罪也由检察院侦办,但是谁来对检察院办案进行监督呢?”

  依现行的法律规定,检察院的工作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从社会上聘请一些“人民监督员”,而这样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韦峰说:“检察院存在的主要作用是司法监督,而不是侦查,所以我觉得反贪部门应该从其内部单列出来,地位、功能与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相仿,然后通通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另外,看守所也应该从公安局剥离,与监狱、劳教所一起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使之与所有拥有侦查权的部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

  他表示,真正的司法公正意味着信息披露应绝对透明。中国应借此机会引入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毕竟,对国民的法律状况来说,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必不可少,而政府掌控下的不全面的法律信息披露不利于提升国民的法制状况。否则政府的介入使得司法状况发生扭曲,还促使司法机关为追求成绩而置嫌疑人的权利于不顾,导致后者无法得到适当的法律保护。

  2007年4月29日,“黎朝阳死亡调查组”在桂林宣布的调查结果并没有使该事件获得各方的认可。调查组的《黎朝阳死亡事件情况通报》称:检察机关在办理黎朝阳涉嫌受贿一案中,严格依法办案,法律手续齐全,程序合法,没有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黎朝阳在桂林市第一看守所、兴安县看守所羁押期间,收押手续齐全,符合法律程序规定,监所管理教育到位;黎朝阳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打骂、虐待的情况;没有发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23号监舍,兴安县看守所14、15号监舍在押人员对黎朝阳实施殴打、体罚的情况。

  “我们并不清楚司法部门之间的各种复杂关系,也不清楚他们与司法鉴定机构的关系,以及他们的许多工作方法,我们只能对自己遭遇的不幸进行了解。”黎秀清指着照片中哥哥身体上的各种伤痕说,“我们无法自己调查这些情况是如何发生的,同样,如果他们在《尸体检验鉴定书》中说了假话,我们同样无法怀疑和推翻,我们没有任何能力改变这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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