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演义》:桃园的结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9:55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桃园三结义

  《三国演义》第一回就是“宴桃园豪杰三结义 斩黄巾英雄首立功”,描写刘备、关羽、张飞三人结拜兄弟,开始在东汉末年的战乱中崭露头角。小说是这样描写三人的结拜的:刘备、张飞、关羽为了响应地方政府招兵平乱的号召,聚集到一起。由张飞提议:“吾庄后有一桃园,花开正盛;明日当于园中祭告天地,我三人结为兄弟,协力同心,然后可图大事。”刘备和关羽都说:“如此甚好。”

  于是,到了次日,三人在张飞庄后的桃园里,“备下乌牛白马祭礼等项”,三人焚香再拜,一齐发誓说:“念刘备、关羽、张飞,虽然异姓,既结为兄弟,则同心协力,救困扶危;上报国家,下安黎庶。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愿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实鉴此心,背义忘恩,天人共戮!”发誓后,三人按照年纪,以刘备为大哥,关羽次之,张飞为弟。然后祭祀天地。

  正史《三国志》里对于刘、关、张三人的记载并没有结拜这一说。只是在《关羽传》里提到:关羽和张飞是在刘备起兵时从外地投奔来的,后来成为刘备武装力量的主要将领,在刘备第一次获得自己的地盘、担任“平原相”时,以关羽、张飞为“别部司马”,分别统领军队。不过《三国志》确实记载,三人的关系非常亲密,“先主(刘备)与二人(关羽、张飞)寝则同床,恩若兄弟”,而且这样的亲密关系是公开的,在有很多人的场合,大家都坐着的时候,关羽和张飞还是“侍立终日”。

  “伦常”的重点之一

  作者以这三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异姓兄弟的情谊作为整部小说的一条主线,这样一写,就使“草根读者”很容易认同这个关系,并且会关注这个关系的命运。

  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基本、最稳定的社会关系,当人们结成其他的社会关系时往往需要拟制血缘关系来强调这一关系的紧密与神圣性质。同辈的亲密关系是“朋友”,要比朋友更进一步的,就会拟制成兄弟关系。儒家经典对此有专门的论述,《论语·颜渊》中,孔夫子的学生司马牛很忧虑地说:“别人都有兄弟,就是我没有!”另一个学生子夏安慰他说:“我听说‘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君子自尊而防止过错,对待别人恭敬而有礼貌,这样就‘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还担心什么没有兄弟呢?”这段话表明,朋友的最高境界就是拟制的兄弟关系。

  在其他的儒家经典里也强调朋友关系与兄弟关系的相通。《礼记·曲礼》提出的所谓“复仇三大原则”:“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父兄之仇是血族之仇,几乎绝大多数古代文明都是允许为此复仇的,可是儒家却认为“交游”这样的朋友关系,仍然可以见了朋友的仇人就杀,至少把仇人赶出本国为止,这是作为朋友的义务。

  儒家的这些观点很可能是当时刚从血缘氏族脱胎而来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春秋战国时期为友复仇的故事史不绝书,最著名的比如荆轲刺杀秦王失败,被秦王杀死,荆轲的朋友高渐离为友复仇,在被秦王刺瞎双眼后,仍然试图行刺秦王,在乐器“筑”中灌上铅,在接近秦王时奋力一搏。虽然没有能够成功,也把秦王吓得够呛。

  为友复仇与法律的冲突

  不过,在强调国家刑罚的法家看来,私人之间的复仇是影响统治秩序的大罪,要予以严惩。商鞅入秦,实践法家理论,史称以后秦国民俗“勇于公战,怯于私斗”。韩非指责当时社会上的“五蠹”之一,就是“立节操”而带剑的侠客,“侠以武乱禁”,替人复仇,破坏法制。秦汉的法律都禁止私人复仇,可是社会上复仇的风气并不完全消失。到了儒家学说进一步传播后,这些为朋友复仇的学说往往酿成重大案件。

  东汉时汝南郡(治所今河南上蔡)发生的替友复仇的大案是最典型的代表。当地有个名叫郅郓的名士,他有个朋友董子张,其父、叔都被当地的一个恶霸杀死,董子张自己又得了重病,卧床不起。郅郓前去探望,董子张已经说不出话,只是望着郅郓流泪。郅郓说:“我知道你是为不能手刃仇人而难过,你健康时,我不能代你动手复仇,现在你将去世,我定会为你复仇。”郅郓派了自己的亲信伏击那个恶霸,砍下恶霸的脑袋给董子张看,董子张这才瞑目而亡。郅郓自己来到县衙自首,县令深深敬佩郅郓为友复仇的壮举,有意不出庭审案。郅郓就站在大堂上高声呼喊:“为友报仇,是我的私事;奉法不阿,是君的职责,我绝不逃走连累你!”他自己到监狱里把自己关起来。那县令光着脚从内室里冲出来,拿一把刀威胁郅郓:你要是不逃走的话,我马上就自杀!郅郓这才离开。后来这案件竟然不了了之。

  这种为友复仇的行为被舆论赞扬,但却和法律发生严重冲突,造成了执法的困难。后来的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代采取的主要办法是试图用严刑威吓不得复仇,尤其是严厉禁止这种为友复仇,魏文帝等甚至曾下令用族诛连坐的酷法来惩治私相复仇。北魏时则更加重到连帮助复仇的邻里也要处死。唐宋时就法律而言也是同样严厉,为父兄复仇的案件在实践中一般允许将这种复仇杀人案件上奏,由朝廷大臣讨论、并经过皇帝批准裁决。只是每次都作为个案处理,不得援引。但是,为友复仇案件则一律按照杀人罪处罚,毫不宽贷。

  结拜的社会意义

  除了禁止为友复仇外,历代法律对于刘关张这样的异姓结拜就一直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结拜的兄弟在法律上依然只是独立的个人,不发生真正的血缘关系——兄弟那种连带的关系。

  但对于民间来说,结拜异姓兄弟是缔结并扩大社会关系、进行社会活动的重要环节。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处在自然经济格局,商品交换概念还没有能够普及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人际关系上强调的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相对关系,虽然有“亲兄弟,明算账”的谚语,但和亲兄弟之间、乡党友人之间、素昧平生的陌路人之间的交易肯定是有所不同的。“美不美,家乡水;亲不亲,一乡人”之类的俗谚就表达了对于人际关系的认同感的基础,而“视同路人”之说,又表明对待“路人”和“亲人”应该是不一样的。因此要遂行社会活动,最重要的是将“路人”变成“亲人”。从事社会活动总是要防范风险,古代社会最现成的防范方式就是依靠亲属宗族关系。如果血缘宗族关系还不够的,就要利用拟制亲属宗族关系的结拜,以及依靠结拜进一步联合成“会社”关系,都可以视为这种连带担保关系的扩大。美国记者埃德加·斯诺的第一任夫人海伦·斯诺(笔名尼姆·韦尔斯)在她的回忆录《旅华岁月》回忆说,直到20世纪,“全中国都存在同样严密的担保系统”,虽然对于这位受到近代西方人文精神熏陶的观察家来说,这是“非常令人气闷”,“但是中国人却喜欢这种状况,因为对他们来说,这就意味着他们从生到死都保险了”。

  从更极端的方面来说,每当发生社会动乱时,民众需要自行组织救助、或者是“举大事”反抗,由于不存在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也就很自然地会模仿刘关张“桃园结义”来形成有组织的力量。如《水浒传》里的梁山好汉那样结成发誓不能同生、但愿同死的兄弟。这是《三国演义》这一主线得到广泛认同、受到读者欢迎的重要原因。

  统治者的恐慌

  但是,民间这种非官方的组织形式,对于统治者来说,往往就是严重的挑战。到了清朝入关后,统治者为了防止民间利用这种盛行的异姓结拜来反对自己的统治,开始制定严厉的法律来试图进行全面的禁止。

  清朝康熙初年,朝廷就制定了专门条例,规定凡是异姓人在结拜兄弟时有“歃血、定盟、焚表”这样宗教性质行为的,就要“照谋叛未行律”,首犯“绞监候”(判处绞刑,但是要监禁等候秋季由朝廷最高级长官最后会审来决定是否确实执行绞刑),从犯减一等为流三千里。如果是“聚众至二十人以上”,首犯“绞立决”(判处绞刑并立即执行),从犯“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果普通结拜弟兄,只要“聚众至四十人以上”,首犯也是“绞监候”。二十人以上不满四十人的,首犯“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首犯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从犯减一等。

  显然,这条法律的首要重点是防止“聚众”,惟恐民间组织起较大的、足以对抗官府的有组织力量,而企图扑灭这种可能性。

  这个条例后来几经修订补充,一直保留到了清朝末年。后来还曾补充一条,规定地方官如果对于民间“不逞之徒”歃血订盟,并联系了“土豪、市棍、衙役、兵丁”的,“彼倡此应,为害良民”,在接获报告后没有及时采取行动的,就要将“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

  地下帮派

  在结拜的一切社会条件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想要依靠一纸法律来禁止结拜活动,当然是很荒唐的。清代条例的严禁,只不过把结拜活动引向了地下,成为社会非主流群体的活动方式。

  清代社会一直存在这种地下帮派,实际上其中的绝大多数只是老百姓为了经济、社会救济等目的而组成的互助组织。因为法律已经严禁在先,所以正统官方舆论总是一边倒地倾向于把这些组织都形容为出于某种非法目的的“黑社会”。后来的革命党人也确实大量参与地下帮派,作为推翻清朝统治的重要力量。这影响到民国时期出现的大量武侠小说,把这些帮派都归结为反清复明的政治性组织。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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