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立法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19 法制与新闻

  【以案说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须水镇的农村妇女李良丽,在临时工岗位上辛勤工作了27年,单位却以到退休年龄为由将她辞退,并拒绝为其发退休金。因为没有签合同,她用《劳动法》打官司输了,法律援助律师依据侵权损害赔偿思路最终帮她讨回了养老钱。2007年4月中旬,这起案例被评选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之一。

  应立法保障农民工老有所养

  郭丛生 孙娟/文

  工作27年突然被辞退

  1974年,时年26岁的李良丽以“农民临时工”的身份,进入原河南郑州农药厂(后改名为沙隆达农药有限公司)工作。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各企业普遍对劳动用工关系依法进行了理顺和确定。然而,郑州农药厂却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李良丽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关系,也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当时,李良丽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对企业的信任,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001年7月,郑州农药厂以“经营调整,减裁人员”为由,在未对李良丽的养老问题做出任何安排的情况下,以“你年龄也过了,明天起可以不用上班了”为由,用一纸“通知”终止了与李良丽长达27年之久的劳动关系,把53岁的李良丽推出了企业。

  就这样,“农民临时工”李良丽被推向了社会,陷入了老无所养的困顿境地。由于没有了工资,全家老少仅靠她丈夫500多元的退休金艰难度日。为了解决家庭的实际困难,几年来,她多次前往工厂、统筹办等处要求为自己发放养老保险金,但都吃了“闭门羹”。

  统筹办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的解释是:单位并没有为李良丽办理养老账户,况且其已超过参保年龄,无法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我在这单位打工27年,退休了应该有退休金,‘农民临时工’又怎么样,也应该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至少应该让我吃上饭。”为此,李良丽选择了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为了打这场官司,已步入老年人行列的李良丽,特意请求郑州市管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帮助。而按照以往的诉讼思路,这明显属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之后,援助律师替李良丽提起的诉讼请求是,要求郑州农药厂为其补缴养老统筹金。2005年3月,一审法院根据劳动部门的答复,认为此案没有事实根据,驳回了李良丽的起诉。

  李良丽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再次判她败诉。

  转换思路“柳暗花明”

  之后,实在不甘心“失败”的李良丽,慕名找到了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帮助,该中心指派马艳艳律师办理此案。为了准确把握诉讼的切入点,马艳艳律师对本案的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进行了反复研究,对本案的成因、法律关系以及案件的特殊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与此同时,她还往返奔波于省、市劳动主管部门调查咨询,利用互联网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尤其是对河南省关于农民临时工如何办理退休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专题研究,结果发现,关于农民临时工能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到目前为止国家和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李良丽的养老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依,也没有成功的先例可循。

  在劳动法领域寻找不到救济途径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马艳艳律师在深思熟虑后提出自己的观点:民法属于上位法,劳动法属于下位法,当下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理,完全可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救济是不公平的,劳动关系究其实质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郑州农药厂应当依照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赔偿李良丽无法享受养老保险所受到的损失。

  在确定了重新起诉的基本思路以后,马艳艳律师又与援助中心的其他律师讨论了本案重新起诉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问题,大家一致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要求农药厂承担赔偿责任。

  紧接着,马艳艳律师按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路,代李良丽再次提起诉讼,请求郑州农药厂承担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原告无法享有合法养老权的法律后果,要求被告每月按500元标准支付原告退休后的生活费。

  一审时,被告提出了以下答辩意见:本案是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诉讼。本案是劳动争议,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不是不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主要是因为原告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不能参保。

  针对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马艳艳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意见:正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才使原告达退休年龄以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显而易见的。原告曾经起诉要求被告补交养老保险金,但经过一审、二审都败诉了,在穷尽了劳动法上的救济途径以后,依照劳动法和民法之间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完全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所受到的损失。

  由于本案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开庭时间持续了将近4个小时。开庭后不久,主审法官动员李良丽撤诉。马艳艳律师预感到可能会败诉,但她建议李良丽不要撤诉,因为这次诉讼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法律适用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可以说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不撤诉就有胜诉的希望。

  不久,一审法院仍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利得不到救济肯定是不公平的,我们坚持上诉。”马艳艳与李良丽异口同声说。

  最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支持了李良丽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农药厂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而原告在工作期间也未能及时督促厂方为其办理参保手续,也具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不支持每月500元的退休生活费,但判决被告从2004年10月起,每月按郑州市当年最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支付原告生活费。

  2007年4月中旬,马艳艳律师收到从司法部寄过来的荣誉证书:该案被评为全国法律援助“百优”案件之一。

  老有所养应有制度保障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虽然原告是农民临时工身份,与被告也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法》颁布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但由于被告怠于履行义务,才造成原告老无所养,陷入生存危机当中。因这一切都是由工厂造成的,故应当承担原告老无所养的责任。 

  就此案件,有法律专家认为,在我国经济结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新旧用工形式在交替转变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而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这就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社会保障和养老保险的纠纷难以得到很好的解决。要想有效地解决问题,就必须突破固有的思维模式,另辟蹊径,找出一条新思路。

  那么,谁来保证广大农民工领到

养老金呢?这应该是我们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

  劳动部门应该保障农民工领到养老金。劳动部门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部门,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的部门,这是他们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我们的劳动部门应该建立农民工养老金保障工作机制,应该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为农民工交纳养老保险金,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金制度,可以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险金卡。使用农民工必须交纳养老保险金要成为一种必然制度。

  我们的立法机关应该保障农民工领到养老金。要解决农民工享受养老问题,还是得在立法上解决问题。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只要是用人单位,就有责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金,这是构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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