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华婚宴上的“基围虾”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23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在江苏省南京市,41桌酒席、耗资近10万元的一场豪华婚宴,竟然砸在一份基围虾上,新郎怒从心生,认为五星级酒店用沙虾冒充基围虾让自己的婚宴失了面子,而酒店方则认为沙虾就是基围虾,自己并无过错。双方僵持中,新郎拒付剩余婚宴款,酒店则将新郎告上了法庭。新郎随后提起反诉,主张酒店构成消费欺诈应双倍赔偿基围虾款2.3万元。

  2007年4月28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因沙虾和基围虾之争引发的婚宴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新郎支付拖欠酒店的余款;酒店赔偿新郎41份基围虾一倍的款项共1.4万余元。

  豪华

婚宴上的“基围虾”之争

  李自庆/文

  偷梁换柱

  现年28岁的朱军是江苏南京一家广告公司的老板,事业有成。2006年年中,他同女友商定在2007年春节前把婚事办了。一生就一次,婚礼一定要风光气派,两人决定将婚宴安排在城北一家知名五星级酒店,为此,朱军在2006年10月13日与该酒店签订了婚宴服务合同。

  双方的合同约定:2007年1月20日,朱军在该酒店举办婚宴,预计35桌,每桌标准不含酒水的价格为2288元。酒店提供婚宴相关布置及婚房等服务,预付款3.2万余元,余款在婚宴当日以现金付清。之后,根据情况变化,朱军又于2007年1月16日与酒店签订了补充协议,将酒席变更为43桌,酒店提供的电脑投影仪等服务另收费用。

  2007年1月20日,朱军的婚礼如期举行。从当天下午4时起,各路宾客陆续来到这家五星级酒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界成功人士,包括一些经营水产品生意的老板。当天酒席是41桌,宴会厅内场面豪华热烈。

  就在婚礼仪式结束,客人们即席举杯为新人祝贺,一道道美味佳肴端上餐桌时,一道被称为“白灼基围虾”的菜品被服务员端上了餐桌,客人们争相下箸,品尝美味佳肴。

  “这哪是什么基围虾?朱军这小子为省钱竟糊弄我们这些人,太不像话了!”

  “这口感的确不像基围虾,很有可能是酒店搞的鬼,今天这个日子,朱军才不会干这种事。”

  几个做水产生意的老板的话如静水投石,顿时引来客人议论纷纷,大家也都认为吃到嘴里的虾根本不是基围虾,而是价格低廉的沙虾。

  朱军在听了内行的判断后脸上没了笑容,他当即找到了酒店的厨师长,要他把问题说清楚。见朱军身边有内行指点,这位厨师长自知理亏,只好承认餐桌上的虾不是基围虾而是沙虾,并答应会减去酒席中相应的费用。

  拒付余款

  曲终席散,朱军及家人找到酒店方面,要求妥善解决酒席中沙虾冒充基围虾问题。不料,接待负责人却不认可厨师长的说法,称厨师长当初的解释是为了酒席顺利进行平息大家的情绪,并非同意赔偿,而且,沙虾本来就是基围虾,酒店根本不存在欺诈问题。

  酒店方面的态度,令朱军无法接受,见问题无法解决,他没有支付剩余的酒席款便愤然离开酒店。新婚之夜,朱军的心情一团糟。

  几天之后,朱军和家人再次找到酒店协商,双方仍然不欢而散。

  春节过后,为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证据,2007年3月5日,朱军和几位内行朋友再次来到这家酒店用餐,点了白灼基围虾这道菜。这回,朱军不仅保存了虾的样品,并索取了消费发票,从而掌握了实物和价格两个重要证据。

  不久,酒店方面向朱军下达催款最后通牒,朱军当即向该市一家电视媒体投诉了酒店的欺诈行为。电视记者依据朱军的投诉对酒店进行了暗访拍摄,并及时播出了曝光节目。但遗憾的是,电视台的曝光并没有促使问题解决。

  因虾诉讼

  2007年3月15日,酒店将朱军告上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他立即支付余款6.3万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法院当天受理了该案。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朱军随即提起反诉,称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要求酒店双倍赔偿41份基围虾款2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星级酒店被指用沙虾冒充基围虾,被消费者诉以双倍索赔,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后,于2007年4月20日首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针对酒店的诉讼请求,朱军称:原告在履行合同中用沙虾顶替基围虾的做法,构成消费欺诈。沙虾与基围虾的品质和价格均悬殊较大,纠纷发生的当时,原告方厨师长也认可这一事实。酒店方认为沙虾即是基围虾的说法不能成立,其欺诈行为有事实和证据证实。被告承认欠原告部分款项,但拖欠是因原告没有诚意解决纠纷所致。

  酒店方面针对朱军的反诉请求辩称:被告称原告用沙虾顶替基围虾、构成消费欺诈的理由毫无依据,根据有关书籍、网站对基围虾的定义,沙虾就是基围虾,基围虾只是民间对沙虾的称谓。原告方人员接待被告时同意降低每桌部分费用,只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当时的要求,并非认可自己违约,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酒店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还向法庭提交了多本相关书籍及网上下载资料,这些著作及资料表明:沙虾就是基围虾。

  而朱军也同样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资料,并有一些从事水产经营者提供的证言,表明在南京市场上,沙虾与基围虾根本不可混同,两者品质及价格悬殊很大。

  沙虾到底是不是基围虾?此案承办法官杨向涛决定弄个明白。他开始上网、翻书本,还利用晚上时间到一些宾馆酒店找厨师请教。为了事实更准确,他还和助手陈新一起到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南京惠民桥水产批发市场、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等单位进行咨询、调查。

  通过咨询和调查,杨向涛最终得出了结论。

  其一、基围虾并非虾的学名,是生活中的通俗叫法,其得名缘自海水围基堤坝养殖的方法。刀额新对虾、周氏新对虾、日本对虾均可用此种方式养殖,因这些对虾具有在沙中潜伏等习性,又可被称为沙虾。目前市场上所称的基围虾基本上是指日本对虾,也就是人们认定的正宗基围虾。

  其二、有关书籍及网站所记载的基围虾即为沙虾的说法并不准确。

  其三、朱军保存的虾经权威机构确认,应为南美白对虾,该种对虾口感、颜色、基本养殖方法和上述对虾不同,故不可以将该种对虾称为基围虾。

  其四、南京市场上所称的正宗基围虾为日本对虾,市场上所称的“沙虾”应为南美白对虾;南京市水产市场上出售的“沙虾”和基围虾是不同的对虾种类,两者价格相差很大。

  构成欺诈

  在对案件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定性后,2007年4月28日上午9时,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虾案进行开庭宣判。

  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婚宴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除了对婚宴中“白灼基围虾”选用的虾是否为基围虾有争议外,并无其他争议,因此对于酒店方提供的其他无争议部分的服务,朱军应当支付费用。

  对于基围虾是何种特定的对虾,双方并未深究和界定,也没有订立补充协议排除歧义,同时该争议也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因此,对于双方没有约定清楚的标的物“基围虾”,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根据酒店提供的书籍记载,基围虾的学名叫刀额新对虾,俗称“沙虾”。根据朱军提供的证据,结合本院所做的调查,并从南京市民普遍理解的角度认定,沙虾与基围虾是两种不同的对虾品种,价格、口感、颜色均有很大差别,沙虾不是基围虾。对于沙虾是否就是基围虾,存在着书本上的定义与生活中的定义相矛盾的情况。

  作为普通市民在当地举办婚宴,应该是按照当地惯例理解婚宴菜单中“白灼基围虾”的含义并订立合同,参照的应是本地餐饮行业、水产市场中对基围虾的通常理解。根据本院对当地水产市场所做的调查,沙虾(学名为南美白对虾)与基围虾(学名为日本对虾)完全不同,价格也差异较大,所以,酒店在履行婚宴服务合同时,不应按照有关书籍中的理解选用虾的品种。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朱军在五星级酒店举办婚宴,每桌不含酒水的价格是2288元,所点的基围虾不会是价格比较低的南京本地所称的沙虾,而应该是基围虾。

  酒店作为“白灼基围虾”菜肴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对其选用的虾的种类、重量、进货价格、进货渠道等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但酒店在本案中并未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朱军提供的婚礼录像、证人证言、音像资料、保存的虾的实物以及酒店对此的解释、说明,并结合本院调查取证资料,可以认定,酒店在朱军婚宴上提供的“白灼基围虾”菜品中采用的原料系用沙虾所替代。

  对于婚宴合同中“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原告未予明确。根据被告在婚宴之后到原告处消费所取得的菜单、费用清单、发票,可以认定该菜肴在春节前的价格为每500克不低于285.2元,被告证人在作证时陈述婚宴当日“白灼基围虾”的重量为每盘300克左右,本院认定原、被告婚宴服务合同中的“白灼基围虾”的价格应为每份172元。

  综上,原告酒店作为专业餐饮服务经营者,在为被告朱军提供婚宴“白灼基围虾”特定菜肴时,以价格较低的沙虾作为该特定菜肴的原料,构成消费欺诈,故原告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该特定菜肴一倍价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在婚宴当日实际消费41桌,故原告应赔偿被告的损失为1.4万余元。根据双方的婚宴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被告应给付原告方的婚宴服务费用总计为9.5万余元,扣除被告预付款及原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后,被告应再给付原告4.8万余元。

  本案系婚宴服务合同纠纷,双方承担的仅为违约责任,被告并非人格权利受到侵犯,在原告已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随后,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上述认定,判决朱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给付酒店剩余款项;驳回酒店的其他本诉请求;驳回朱军的其他反诉请求。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接受采访时说,酒店以沙虾冒充基围虾赚取暴利的现象,不仅在南京有,在许多城市的星级酒店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很多消费者因没有对虾品进行专业鉴别能力而充当了冤大头,根本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此案的判决首次揭开了餐饮业以普通沙虾冒充基围虾的黑幕,这对消费者来说实在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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