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平“4·8”血案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25 法制与新闻

  【监督之窗】

  2005年4月8日上午9时许,大学毕业回乡创业的河北省安平县青年杨兰涛,在安平闹市街头被人用利刃刺入背部倒地,被送往医院抢救后不治身亡。案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2007年4月13日,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4名被告人判处相应有期徒刑,但被害人家属却认为,该案应为故意杀人罪且应判处重刑。为了详细了解案情,本刊记者随后赶赴安平县,对该案进行了调查。

  河北安平“4·8”血案调查

  (本刊记者)方新政/文

  闹市血案

  1977年8月,杨兰涛出生于河北省安平县一个幸福家庭,上有一个姐姐。父母对他们姐弟俩管教严格,因此,姐弟俩的学习成绩非常优异,先后考上大学。2000年7月,杨兰涛从河北科技大学毕业后,进入

北大青鸟集团从事研发工作。经过3年打拼,杨兰涛积累了创业资本,回到安平县,先是投资200多万元兴建一栋大楼,从事商品贸易。随后,他又投资100多万元从事丝网出口贸易,事业蒸蒸日上。在这期间,他与小他1岁的妻子张建新喜结良缘,小两口过着忙碌而幸福的生活。

  然而,这一切在2005年4月8日戛然而止。

  那天上午9时许,应同学刘某之邀,杨兰涛陪其到安平县永安通讯门市部为刘某的父亲调换手机,同去的还有他们的一位朋友。当时,通讯门市部内有该店老板纪海龙、纪海龙的父母和两名服务员。

  目击者刘某告诉本刊记者,在交涉调换手机事宜时,由于纪海龙说话难听,他们与纪海龙发生争吵。在这期间,纪海龙用店内固定电话打了一个电话。接着,双方再次进行交涉。这次,双方竟然谈成了,还互相说了几句客气话,纪海龙为他们更换了手机。

  在这期间,一个年轻男子走了进来。他叫魏春宝,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京安分公司老总魏志民的叔伯侄子,也是魏志民三弟魏三民的司机,驾驶着一辆丰田轿车赶来的。魏春宝了解情况后,反对纪海龙为刘某的父亲调换手机。魏春宝还用自己的手机打了一个电话,他说:“我是宝儿,永安通讯。”

  10时许,杨兰涛等人见事情已经解决,便要出门。忽然,一个留着长头发的年轻人也走了进来,边进门边喊:“谁要打架?”接着,他径直走到纪海龙面前,伸手便打了手机店老板纪海龙一巴掌。

  魏春宝赶忙说:“打错了。”一边说着,一边指向杨兰涛。

  后来得知,此人叫张恩,是被魏春宝打电话叫来的。他又打电话给刘伟说:“宝哥有事,永安通讯。”

  之后,刘伟驾驶一辆无牌照的蓝色柳州五菱双排客货车拉着刘影道赶往永安手机店。三人的分工是:张恩进入手机店,刘伟、刘影道在门口。

  随后,张恩对杨兰涛大打出手。

  见事态严重,刘某和纪海龙的母亲赶紧上前劝阻,将张恩拦下。杨兰涛赶紧跑出门市部往西而去。张恩无法追赶,一边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一边朝门外喊道:“别走,不能让他走,给我打他。”

  听到张恩的喊叫,在门外的刘伟从客货车副驾驶座上拿出一把刀向西追杨兰涛,刘影道也随后追上去,一边追一边从身上掏凶器。刘某见状,也跑出门市部跳上

摩托车追了出去。

  杨兰涛最终没有逃脱厄运。当刘某在500米外的安平县纤维板厂门口见到杨兰涛的时候,他正蹲在地上,背后流着血。杨兰涛告诉刘某:“他们扎了我。”接着便倒在地上。“他们”指的是刘伟和刘影道。这时,刘伟还拿着滴着鲜血的刀指着杨兰涛说:“起来啊!”

  不久,魏春宝和张恩也驾车赶到现场,张恩让刘伟、刘影道赶紧上车,随后,4人驾车逃离了现场。

  杨兰涛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附属第二

医院安平分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据法医鉴定显示:杨兰涛背部为单刃锐器所伤,胸主动脉被刺破,致使死者大出血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招降擒凶

  魏春宝等人很快就得到杨兰涛死亡的消息。据后来他们向公安机关供述:在他们逃跑途中,刘影道和刘伟先后下车,并很快接到了张恩的电话:人不行了,叫他们出去躲躲。

  闹市发生血案,且街头围观者众多,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当天,接到报案后,安平县公安局开始立案侦查。

  据主办此案的安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负责人说,案发后,安平县公安局立即成立“4·8”专案组,开展案件侦破、抓逃工作。为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警方还将有关信息上网,并向全国发出协查通报,先后赴山西、广西等省区追捕,但未能有所收获。

  杨兰涛的被害,给这个家庭带来了重大影响。杨兰涛的父母杨小军、毛灵媛都已年近六旬,老年丧子,自古为人生之大不幸,又是无端被害,他们悲痛欲绝。杨兰涛的妻子在丈夫被害后,度日如年,熬过一个个不眠之夜。因此,一家人希望警方尽快抓获凶手。对于警方的说法,他们并不认同。他们说:4名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并没有马上逃出安平县城。安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并没有及时对他们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于次日从容逃离。其后,为要求安平县公安局组织破案,他们多次到上级公安机关信访。

  2005年8月,河北省公安厅大接访。获悉这个消息后,杨兰涛的家人赶到河北省公安厅,要求督促安平警方侦破“4·8”血案。在河北省公安厅的督促下,其中3名犯罪嫌疑人归案。

  对此,安平县公安局的说法是:“在多次抓捕未果的情况下,经研究决定,对该案在逃人员实施招降,投案自首的给其办理取保候审以利于突破全案,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惩处。”

  经招降,2005年11月24日,魏春宝到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6日,张恩到案,当日被取保候审;2005年11月26日,刘伟到案,两天后被取保候审。目前,刘影道仍在逃。

  对此,被害人的家属质疑说:根据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本案属于暴力犯罪,不应当被取保候审。而且,在随后的信访过程中,上级公安机关明确答复说,3名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行凶获罪

  经侦查终结,2006年3月8日,安平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魏春宝、张恩、刘伟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将此案移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6年5月19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06)第19号起诉书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魏春宝等3名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

  随后,安平县人民法院以该案审级有问题为由不予受理: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被害人家属也以书面形式要求安平县人民法院将案卷退回安平县人民检察院,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006年6月2日,安平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向安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次,安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2006年6月27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开庭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军、毛灵媛、张建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恩、刘伟、魏春宝等3名被告人共计赔偿损失287万余元。

  2006年8月17日,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魏春宝纠集张恩,张恩又找来刘伟、刘影道,魏春宝指认杨兰涛后,张恩故意伤害杨兰涛身体,刘伟、刘影道致杨兰涛死亡,4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且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魏春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张恩等人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3万余元。

  庭审激辩

  双方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出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尚有许多事实未查清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该案重新审理期间,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2007年2月6日、2月7日,安平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3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小军、毛灵缓、张建新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共同杀害杨兰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都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综合被告人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本案被告人既非主动投案,也没有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无自首情节。

  被告人张恩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刘伟、刘影道伤害被告人证据不足。张恩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在永安通信门市部的打人行为,交代了刘伟持刀追赶被害人的情况,如实交代了刘影道捅了被害人一刀,看到刘影道手上有血的情况,符合自首的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伟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伟主观方面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预谋,追赶被害人的行为只是临时起意,刘伟只能对持刀追赶受害人负刑事责任;刘伟不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而且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为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魏春宝提出,他没有纠集其他几个被告人打架,也没有指使其他人追打被害人,对于被害人的死,没有亲眼所见,他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他所起到的作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带其他被告人离开现场。他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同案犯的情况,应属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恩指使被告人刘伟、同案犯刘影道追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背部被刀扎伤并致其死亡,事实清楚,被告人张恩应对被告人刘伟、刘影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责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伟受被告人张恩指使,与刘影道持刀追赶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魏春宝纠集张恩并向张恩指认被害人杨兰涛,其虽没有直接指使被告人刘伟、刘影道致被害人杨兰涛死亡,但由于是其纠集行为所导致,为此,被告人魏春宝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构成故意伤害罪。综上,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故意伤害(致死)罪,罪名成立。3名被告人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3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不构成自首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人认为3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关于3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2007年4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张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魏春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张恩等人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8.3万余元。

  案件判决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法院的认定,当庭提起上诉。

  罪名之争

  对于法院判决认定的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家属表示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手段、情节、后果等情况,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刘影道等人杀害杨兰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死)罪。

  就本案被告人所持犯罪工具而言,4名犯罪嫌疑人中,除无证据证明魏春宝携带凶器外,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都携带作案凶器。足见这是一起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而绝非被告人临时起意杀人。从案件的起因来看,根据本案被告人魏春宝的供述和其他证人的证言,可以看出被害人杨兰涛在案件发生、发展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特别是在调换手机纠纷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各被告人为将被害人置于死地,仍然共同持刀追杀被害人,并将其残忍杀害。

  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但判断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仅以其供述为标准,而应以其在客观上的言行为依据综合确定。根据安平县公安局的尸体检验报告书,死者杨兰涛在后背与右手拇指各有一处刀伤,但其致命伤即其背后的一刀,该处刀伤深达胸腔,足见杀人者在实施杀害行为时对被害人死亡后果的放任与追求。在共同犯罪中,对于案件的定性,应当以共同犯罪中最主要案犯的主观心理状态来确定。在这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中,也许个别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杀人故意,但因最主要案犯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案件整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何况本案的诸多证据表明,各被告人都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性。

  对于此案,本刊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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