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的环境污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26 法制与新闻

  【庭审现场】

  只有20余户居民的机关小院竟有10人患癌症,其中8人死亡。因认为院内长达20年的“喷漆”作业是致癌的“罪魁祸首”,为此,其中一名受害人的亲属把湖南省吉首市农机局告上了法庭。但该案历时5年,仍然没有结果。2007年2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最高检抗诉的环境污染官司

  徐炯权/文

  让人谈之色变的机关小院

  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北路往西走,离火车站不到100米的地方,便是吉首市农机局和所属企业吉首市农机公司共用的院子。这是一个天井型的院落,进入院子后便可见南北各一栋居民楼,中间是一个长约30米、宽约12米的坪场。这两栋居民楼都是1981年建的,尽管历经20多年风雨仍坚实牢固。

  “居民楼建成的第二年,农机局便开始在院内对全市农用机动车进行年检、维修、喷漆等作业。”一位居民告诉笔者。此后,只有20多户的北栋居民楼,先后有10人患上癌症,其中8人死亡。吉首市

邮政局退休干部刘德胜,因为儿子是农机局的职工,所以随儿子居住在北栋的一套房子内,他是8名死亡者中的一个。

  “死去的8人中,职务最高的是农机局的一位在职副局长,不久,他的妻子也因同样的病症去世。”刘德胜的老伴郑宏珠说。

  “院子里第一个死于癌症的人叫冯佩臣。1996年以后,随着在院内进行喷漆年检的拖拉机数量大幅度增加,得癌症的居民也急剧增多。”郑宏珠对笔者说。

  从医学角度讲,癌症的正常发病率仅在十万分之几。面对20余户居民中10人患癌,郑宏珠认为是农机局在小院中喷漆作业造成的。她指着进门口靠北边的一个墙根说:“除了响彻院内的各种噪音外,每年全市拖拉机搞年检时,四五支喷枪就不停地在这里作业,喷出的油漆形成雾状,飘浮在院内,发出刺鼻的恶臭。下班回到家,用手往桌子上轻轻一擦,就是一层油漆。”

  曾任吉首市农机局管理股股长、现年71岁的高从远说:“20多年前,我负责农用拖拉机年检年审工作时,没想到油漆的毒性有这么大。”1996年以前,每年参加年检的拖拉机有800台左右,虽然有人死于癌症,但当时谁也没有往喷漆污染上面想过。

  对此,部分迷信者认为农机局院内“不干净”,编出种种鬼故事加以解释,使人们谈之色变,不敢出入该小院,尤其怕与北栋居民接触。

  为了摆脱“不祥”之兆和再遭不幸,2004年,院内的居民逃也似地搬离了这个机关小院。

  “环保卫士”讨说法

  早在1997年,无法忍受院内农用机动车噪声和喷漆恶臭的刘德胜夫妇和几位居民便开始了投诉,要求有关部门责令农机局将农机检测、喷漆等作业搬出院子。1998年7月14日,吉首市环保局向吉首市农机局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生活区、办公区喷漆属于有毒、有害作业,限20天内将检测站搬离。但吉首市农机局口头上答应,却迟迟不见行动。

  2000年10月的一天,刘德胜突然感到浑身无力。随后,他在妻子郑宏珠的陪同下,到湘西自治州中医院做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令一家人如坠冰窟——恶性淋巴癌。自己身体一直很好,怎么会得癌症呢?刘德胜一边治疗,一边向医生请教。医生听说他住在长期有喷漆作业的市农机局院内,似乎明白了什么,告诉他:油漆中含有一种叫做“苯”的有害化学物质,被世界卫生组织确定为强烈致癌物。

  气愤之下,他再一次找到市环保局的负责人,要求环保局责令农机局将农机检测站搬迁出去。

  2001年8月28日,吉首市环保局再次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认定吉首市农机局“在单位宿舍院内进行喷漆活动,产生含苯有毒气体,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责令农机局“喷漆过程在室内进行,尽量减少恶臭气体溢出;尽快重新选址,使喷漆活动不在院内进行”。

  但面对这份整改通知,吉首市农机局依旧没有动静。

  市农机局的态度让刘德胜再也按捺不住了,他随即起草了一份起诉状,欲联合此前已经死亡的7位癌症患者家属向农机局讨说法。告农机局不就等于告政府吗?死者家属中,有的有子女在农机局或其他机关上班,怕告状对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不利;有的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觉得打官司前途渺茫,得不偿失,不愿在起诉状上签名。

  无奈,2002年7月,刘德胜以个人名义把吉首市农机局告上法庭,认为其在机关院内从事拖拉机年检,喷出的油漆导致自己和同一栋楼的多人患癌症,请求法院判令吉首市农机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

  2002年9月11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首市农机局在生活区院内坪场进行农用机动车培训、维修、年检及喷漆作业,客观上对刘德胜及其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损害,应立即停止在农机局院内的喷漆作业。”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喷漆气体中含有害物质“苯”,但由于致癌的原因存在着多种可能性,故对刘德胜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这份判决书,刘德胜认为没有触及到实质性的问题,当即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2月20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患恶性淋巴瘤是否因喷漆造成的,缺乏有力证据”为由,驳回了刘德胜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德胜对二审判决的结果不服,于2003年年初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喷油漆导致癌症病发是一种常识,吉首市农机局院内污染事实的存在,可从吉首市环保局的几份行政处罚通知中得到证实,遂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随后的2003年7月18日,经协调,吉首市农机局将整车喷漆作业搬出院内,但仍在院内年检喷字。对于农机局这样敷衍了事的整改措施,刘德胜极为不满,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属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进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受害人遭受了损害结果,加害人则应就污染环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同时认为,刘德胜有举证证明农机局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他被诊断为患有淋巴癌的损害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农机局有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刘德胜患癌症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农机局没有举出该证据,就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2003年12月9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此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充足,随即指定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2004年8月17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德胜诉吉首市农机局喷漆污染损害人身健康一案,进行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吉首市环保局发出的两个通知书,均不能作为认定污染事实的证据,刘德胜没有在诉状中提出环境污染的事实,即使有损害结果的出现,也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转眼到了2005年7月,吉首市农机局将农机检测站又搬回了农机局院内。

  这时,已经病入膏肓的刘德胜越来越虚弱了,不得不住进湘西自治州人民医院作保守治疗。在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他再次就农机局喷漆污染危害居民生命的事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于2006年1月11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此后,刘德胜却在2006年11月22日去世。

  刘德胜的老伴郑宏珠并没有放弃这场环保维权官司,她决定“把官司打到底”。刘德胜的遭遇,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关注。中国法学会环境与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王灿发教授,以及法律帮助中心律师张晶晶等,均表示愿意免费出庭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2007年2月1日,该案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两位检察官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到庭宣读了抗诉书,并全程监督庭审过程。庭审中,被告农机局代理人与郑宏珠,就拖拉机喷漆污染案的三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按照法律,环境污染侵权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等三个要件就够了。对于吉首市农机局在该机关院内进行喷漆的事实,被告代理人不予否认,但他们认为喷漆时有害物“苯”的浓度有多大,原告并没有举出证据,因此不能说构成污染。

  原告代理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为了防止油漆污染,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曾规定油漆厂与居民区的卫生防护距离至少要500米。从1982年至2003年,农机局在其院内对年检拖拉机进行喷漆作业,露天喷漆更容易造成油漆挥发,因此卫生防护距离应当更大。然而,在现实中,农机局的工作喷漆点与居民楼防护距离几乎为零,存在污染是不争的事实。对此,吉首市环境保护局几次作出了认定,一审、二审结果也对污染事实进行了认定。

  对于刘德胜的去世事实,被告农机局代理人表示认可,并当庭向郑宏珠表示同情。然而,被告代理人却否认刘德胜之死与喷漆有直接关系。他之所以患癌,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可能包括装修污染。

  “凶手就是喷漆。”法庭上,原告郑宏珠悲愤交加。油漆中的“苯”作为强致癌物质已经为科学界所确认。长期接触“苯”以及含“笨”物质(油漆、汽油等)的人,淋巴癌的发病率较一般人群要高。

  原告代理人认为,只要受害人能够举出排污的事实证据和受害事实的证据,排污者要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必须举出其可以依法免责的依据,或者能够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代理人却坚持认为,这种因果关系的证据应由原告方提供。

  这次庭审,郑宏珠首次向农机局提出了77万余元的赔偿,其中包括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法庭辩论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1时,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待审判委员会商议后,择日再宣布判决结果。

  这次开庭审理后,郑宏珠从2007年2月到5月初,多次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询问判决结果,然而,到2007年5月中旬,终审还没有宣判,但她坚信法律会还老伴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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