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14:30 法制与新闻

  【社会记录】

  2007年4月13日下午4时许,安徽省黄山市歙县古关商贸城一家小饭店内,歙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向一位叫江玉芳的女子送达了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黄中法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当法官们告诉她终审可以获得多出近1万元的补偿时,江玉芳并没有显出高兴的神色,反而有几分无奈。

  拷问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

  ——安徽黄山一起见义勇为官司黯然落幕

  张大文/文

  见义勇为涉险

  在36岁之前,安徽省歙县的焦金涛一直默默无闻。他20岁高中毕业后在家待业了两年,被招工进了安徽黄山啤酒厂后,工作不到10年时间,因企业经营不景气,他成了一名下岗职工。迫于生计,他在黄山市歙县城北市场租了一间小店面,和妻子江玉芳一起经营一家小吃店。虽然小吃店紧挨着市场,但由于市场本身的位置比较偏僻,生意一直比较冷清,夫妻俩守着小店只能勉强度日。日子虽过得清苦,但焦金涛不觉得苦,他一直很乐观,待人热心,或许也正是这种性格决定了他日后的命运。

  与焦金涛的小吃店相隔一条马路的城北旅社经营得却十分红火。几年前,吴月与丈夫靠开饭店起家,后又经营起了旅社,眼看洗浴行业生意不错,她干脆在自家后院盖起10间平房开起了浴室。吴月是个十分精明的女子,眼看着洗浴旺季即将到来,而洗浴用水较多,为节约成本,她找到同村村民汪光复,委托他在自家院子里打一口井提供洗浴用水。2005年10月,双方约定,打井的价格为每米120元,由汪光复负责人工和技术,砖块和水泥由吴月负责提供。

  汪光复找到民工李过和刘明,请他们打井,承诺给付每人每天工钱40元。2005年10月12日,李过和刘明来到城北旅社开始打井,在这期间,汪光复多次到施工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施工进度。李过和刘明一身泥浆,起早摸黑地干,到了10月20日,一口深约7米的井宣告完工,只待吴月另请水电工安装上水泵便可交付使用。

  然而,10月21日上午,吴月一脸怒气地找到刘明,要求他下午去城北旅社把没有干完的事情做完,否则将不付打井的工钱。原来,吴月叫人安装水泵时,发现井底有垃圾和泥沙没有清理干净,致使水泵无法抽水。刘明无奈,答应下午便去清理。

  当日中午12时50分,刘明如约来到城北旅社,张望了一眼黑咕隆咚的深井,心里有些发憷。吴月见状,对刘明说:“我在上面帮你照看着,不会有事的。”

  刘明顺着井壁上安装的钢筋阶梯下了井,刚到井底,就觉得头昏、心悸,实在无法支撑,他想往井口爬,但只觉得眼前一黑,一头栽倒。

  站在井边的吴月见势不好,赶紧从院子里奔向屋外,大喊“救命”。马路对面刚忙完中午活儿、正在躺椅上休息的焦金涛闻声立即起身跑到井边,见状就要下井救人,但被闻讯赶来的江纪、李强等人劝阻。他们叫焦金涛脱下衣服和鞋子,又从井旁找来一根尼龙绳让焦金涛系在腰上,以便再生意外时能够将他拉上来。焦金涛系上尼龙绳后下到井底,手刚触及刘明,便也昏迷过去。站在井口的人赶紧往上拉扯尼龙绳,眼看着就要将焦金涛拉出井口,但只听“啪”的一声,尼龙绳断了,焦金涛重重地摔到井底。

  地面上的人顿时乱作一团,慌乱中有人拨打了“110”报警。十几分钟后,歙县徽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见井口只有半米宽,又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和防护设备,无法探明井下的情况,民警们不敢贸然下井,只好一边向歙县消防大队求助,一边向井里灌水,试图加速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井内两人的危险。消防员赶到后,佩戴面罩和供气阀下到井底,先后将焦金涛和刘明救出,早就等候在一旁的救护车载上两人向医院疾驶而去。

  到医院后,医生立即对两人进行了检查,刘明神智清醒,除全身表皮有多处擦伤外,并无大碍,留院观察几日就可出院;而焦金涛由于溺水时间过长,已陷入深度昏迷,心肺功能衰竭,呼吸停止,病情极其危重,立即被送往重症监护室进行急救。

  英雄流血又流泪

  焦金涛勇救他人导致自身生命垂危的消息迅速传遍了古城歙县,也引起了歙县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安全生产监督局牵头,监察、劳动、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另一方面,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的主要领导分别前往医院和焦金涛家中,看望、慰问了焦金涛和他的家属,并要求医疗部门全力抢救焦金涛的生命,呼吁社会各界为他捐献救治费用。焦金涛一时间成了黄山市的英雄。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发现,吴月经营的城北旅社位于歙县北郊,旅社的后院曾经是一片滩涂,居民们在这里建房时用垃圾和泥土进行填埋,李过和刘明在打井时曾挖到一段厚约40厘米的淤泥地层,因此,在完工后不久的沉井内可能存有一定量的有毒气体。救人心切的焦金涛很可能是在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吸入了有毒气体,导致昏迷并溺水。

  2005年12月8日,经过半个多月的抢救,虽然花去医疗费用11万余元,但焦金涛终因治疗无效死亡。

  2006年1月23日,歙县县委、政府召开“表彰县政法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见义勇为大会”,会议隆重追授焦金涛为歙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同时,县委决定将焦金涛的女儿纳入“春蕾计划”、“希望工程”的救助对象,并将焦金涛的妻子和女儿纳入社会低保对象。

  在歙县县委、政府的积极协调下,焦金涛的医疗费用共11万余元,除从社会各界募集到1万余元外,县民政局慈善机构、县综治委见义勇为基金会、劳动再就业服务中心等单位帮助解决了5万余元,歙县人民医院认为焦金涛是为救助他人而献出生命,承诺余下的5万元由医院承担。

  然而,焦金涛的亲属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落实。事实上,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歙县徽城镇党委、政府就召集城北旅社业主吴月和焦金涛亲属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经再三做思想工作,吴月勉强同意垫付两万元,但第二天有关人员前去拿钱时,吴月只拿出了5000元。

  2005年12月8日,应焦金涛亲属的请求,徽城镇党委、政府再次召集城北旅社业主吴月与焦金涛的亲属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吴月提出,若一次性补偿就给4万元,可以分期支付的话则可补偿5万元,而焦金涛的亲属要求对方至少补偿10万元。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协议。

  2005年12月底,歙县政法委主要领导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然而由于各方分歧太大,最终仍没有结果。

  8万余元补偿显尴尬

  眼见实在无法达成一致,2006年5月7日,焦金涛的父亲焦于成、母亲毛小来、妻子江玉芳、女儿焦鹰诉诸法律,将城北旅社经营业主吴月告上了歙县人民法院。原告在诉状中称:焦金涛为了救助他人献出了自己年轻的生命,他的行为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全家也引以自豪。但是,他的死亡使全家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也使全家陷入深深的痛苦,更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一家老小不得不为生计发愁。为此,特请求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焦金涛行为的受益人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2006年7月4日,歙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查,法院决定追加承揽打井的汪光复以及焦金涛实施救助行为的对象刘明为共同被告。

  2006年9月8日和10月13日,歙县人民法院两次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原、被告唇枪舌剑,争辩激烈。旁听席上座无虚席,甚至连过道上都站满了旁听的群众。

  原告提出:焦金涛为救助他人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并使自己的家庭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诸被告补偿原告经济损失。

  被告吴月则辩称,自己不是焦金涛救助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因此不应补偿原告经济损失。因为汪光复是打井业务的承揽者,根据法律规定,承揽者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质量要求,正是由于刘明等施工人员没有及时将井底的垃圾、泥沙清理干净而导致悲剧的发生。同时,汪光复作为承揽人,应对劳动中雇工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被告汪光复则竭力否认自己是打井业务的承揽人,他认为自己只是一个中间人,打井的工资由吴月直接付给做工的刘明和李过,他并未从中谋取利益。事发当天,吴月找刘明去清理垃圾时并未通过他,况且井底的垃圾究竟是打井时未清理干净,还是吴月另请人安装水泵时造成的,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因此,此事与他无关。

  坐在被告席上的刘明神情显得很尴尬。他表示自己只是一个靠打工谋生的人,实在没有能力给原告以经济补偿。

  2006年12月8日,歙县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吴月和汪光复之间因打井而形成加工承揽关系,事发当日,吴月找来刘明帮助清理垃圾,其与刘明之间构成雇工关系。焦金涛为救助刘明而死亡,吴月、汪光复都是该行为的受益人,依法都应给本案的4名原告以经济补偿。鉴于刘明在帮工过程中,自身无过错也无重大过失,故不再向原告承担补偿义务。焦金涛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医疗费用已由歙县人民医院及其他社会各界捐助支付以外,其余损失部分由吴月和汪光复分别按其中的20%即3.5万余元补偿给4名原告。

  一审宣判后,4名原告、被告汪光复均表示不服,分别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玉芳等人称,焦金涛的巨额治疗费用是社会各界捐资支付的,不能因此而减少吴月、汪光复等人所应补偿给原告的数额。原审判决受益人补偿给4名原告仅7万余元,数额显然偏低。汪光复则坚称他在为吴月打井的过程中,起到的仅仅是帮忙人和介绍人的作用,原审认定他与吴月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一致。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由见义勇为引发的索讨经济补偿案件。焦金涛因为下井救助他人导致身亡,其精神值得褒扬。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救助行为的相对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江玉芳等人要求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计算补偿数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汪光复与吴月因打井而形成的承揽关系有多份证据加以证明,足以认定。刘明是焦金涛救助行为的直接受益人,一审法院以其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重大过失,而判决其不承担对原告的经济补偿责任与法相悖。为此,2007年4月12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了维持一审法院对于吴月和汪光复所作的判决之外,另判决刘明补偿江玉芳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余元。

  拷问见义勇为社会保障机制

  对于此案,有关人士指出,焦金涛见义勇为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和关爱。歙县县委、县政府授予其荣誉称号,大力倡导和弘扬他的宝贵精神,呼吁社会各界通过捐款的方式解决了其遗留下的巨额医疗费用问题,并对需其赡养和抚养的人进行了适当的安置;黄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支持了其亲属向相关受益人的经济补偿请求,而焦金涛救助行为的受益者已经或将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给付其亲属以经济补偿。然而,各界的种种努力,换来的却只是包括焦金涛的亲属在内的当事各方的一声叹息。拷问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无力。

  从当前法律规定的层面看,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法规,甚至还没有一条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在审理见义勇为者提起的损害补偿案件时,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见义勇为推定属于无因管理的行为,把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得到支持或间接利益的人都规定为受益人;同时依照该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见义勇为者的经济损失是侵害人造成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由见义勇为者行为的受益人进行补偿,且补偿是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作为直接受益人的,往往是个人,如本案中的被救助人刘明,其自身财力本就十分有限,即使想报答、补偿,履行自己的义务,但心有余而力不足,焦金涛亲属们合理的经济补偿要求得不到充分满足。

  从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看,虽然我国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颁布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法规,而且成立了见义勇为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金会,但收效甚微。目前,各级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仅仅是社会保障机制的补充,是一次性的,且大都深陷资金来源短缺的泥潭之中。本案的发生地安徽歙县,该县综治委也设有见义勇为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基金会,但在焦金涛事件发生后,该基金会仅仅捐助了医疗费2000元,这相比11万余元的医疗费而言本就是杯水车薪,对焦金涛身后其他方面的补偿显然更无从谈起。

  见义勇为是社会安定团结、长治久安的基础,全体人民是见义勇为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人人都能见义勇为,

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充足的空间。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通过立法,让法律为见义勇为者做后盾,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达到弘扬社会正义的目的,应属当务之急。只有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依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见义勇为行为形成救助合力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真正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从而提高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的积极性,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匡扶正义、维护正气、促进社会治安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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