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督办28件危害安全生产案件193人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4日20:0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4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4日通报,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审结28件在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共有19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判处实刑的有149人,占总人数的77.20%;有5人被判处法定最高刑7年有期徒刑。

  据这位发言人介绍,为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审判指导和监督,对2005年以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要求各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加强指导,专人负责,逐案跟踪,依法判处。在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审结的28件重特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中,共有193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在刑法最高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刑的有121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12人),占总人数的62.69%;判处实刑的有149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16人),占总人数的77.20%;按法定最高刑顶格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5人。在督办过程中,特别重视对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严量刑,发现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不当的案件,及时予以监督和指导。通过挂牌督办,各级人民法院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的量刑尺度趋于统一,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更加严格和慎重。

  同时,为了解决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07年2月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相关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的主体、量刑情节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列举了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的6种渎职犯罪情形,并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生产经营,构成该解释涉及的有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依法处罚。该解释的颁布和施行,进一步解决了有关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为严肃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和从严打击相关渎职犯罪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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