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今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03:26 东方今报

  今报郑州讯 从现在起,全省不论是公车、私车,还是客车、货车、摩托车,都要开始缴纳车船税,最高税额为每年480元,最低税额为每年30元。昨天,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河南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获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开始实施。

  车船税是在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办法》规定:凡本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其中,车辆为机动车;船舶为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

  根据规定,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办法》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本次车船税征收的范围囊括了私家车、摩托车在内的各种车辆。车辆的最高税额为480元/年,最低税额也就是摩托车的税额为30元/年。车船税按年征收,具体征收办法如下:

  大型客车(20座以上),每辆480元;中型客车(10~19座),每辆420元;小型客车(9座以下),每辆360元;微型客车(汽缸总排气量小于或等于1升),每辆240元;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车),按自重每吨84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每吨84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按自重每吨60元;摩托车,每辆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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