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官员称公布干部子女配偶从业情况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5日09: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官员配偶、子女下海经商,是他们个人的一种生活和职业的选择。但问题是,他们是凭借自己的才能和智慧,还是依仗当官的家人的权力影响?如果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下海经商是由于领导干部假公济私,甚至权力寻租,那么,这样的官员已陷入腐败的泥淖。一位著名反腐专家曾说过:“要知道一个官员是贪是廉,看看其子女的从业情况就清楚了。”因此,以刚性的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从业行为势在必行。

  1 “枕边风”“儿女情长”已成官员堕落导火索

  5月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认定,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而此前有消息称,郑筱萸的妻子刘耐雪和据传在某药企工作的儿子郑海榕,也被立案侦查。

  最近一段时间,像这样的“腐败家庭”频频见诸媒体。如4月1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同受审的还有李大伦的妻子陈立华。据查,李大伦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儿子等受贿折合人民币1434万元。4月3日,浙江省交通厅原厅长赵詹奇涉嫌受贿案开庭,检察机关指控其单独或伙同其子赵广宇等受贿逾600万元。

  此外,曾经共同腐败的还有北京巨贪毕玉玺夫妇、贵州巨贪刘方仁父女、云南巨贪李嘉廷父子,再往前,还有陈希同父子。

  管好自己的人,守好自己的门,这本是领导干部的操守本分。但是,在现有政策、措施的约束下,一些领导干部钻空子、打擦边球,通过别样的运作手段为配偶、子女从业提供特殊关照。于是,“枕边风”、“儿女情长”已成为干部腐化堕落的一大导火索。“这已成为腐败的一种重要的表现形式。这种腐败具有巨大的危害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王德光分析说,“他们利用职权中饱私囊,使国家的财产利益受损;他们进行权利寻租,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不能体现优胜劣汰,造成社会不公。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行为往往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给社会造成一种畸形的价值导向。因此,以党纪、政纪约束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势在必行,向社会公布领导干部亲属从业情况是十分必要的。”

  2 官员配偶子女从业进入监督范围

  今年年初,司法部宣布2007年将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一次领导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申报登记,决不允许对领导干部的亲属搞特殊照顾,决不允许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大开方便之门。

  “其实,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就业进行申报,早在2004年中纪委就已开始着手进行试点工作。”中央纪委宣教室监察专员 闫群力介绍说,去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在今年初召开的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贯彻落实这些重要精神,许多地方纷纷推出改进领导干部作风的举措,出台了要求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开展申报登记的约束措施。

  2月1日,北京市纪委表示,今年将把与领导干部经济生活密切相关、同时也最可能滋生腐败的主要方面纳入监管范围,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登记。

  山东省济南市纪委、甘肃省兰州市纪委也分别召开会议,对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申报登记进行了部署。

  而湖南和湖北武汉,在这方面更是先行一步。两地不仅要求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重新申报登记,还要进行公示。

  3 扩大群众知情权对干部也是一种约束

  对反腐败而言,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登记、公示,就是强化公开性透明度,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置于广大群众的雪亮眼睛之下,一些见不得人的权力滥用就不能得逞。“公开是监督的第一步。公开领导成员的廉政信息,才能方便全社会监督,从而更有效地进行反腐败。”闫群力这样评价。

  “这是一个值得期待的反腐举措。”王德光认为,这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让群众知情,就多了一条监督的途径。此外,对干部自身也是一种有效的约束,促使他们加强自律。

  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 任建明认为,如何有效地通过防止公私利益冲突,把公共权力和私人利益分开,是预防腐败的最主要、最基本的对策。事实上,利益冲突不仅仅和正式制度相关,也和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传统密切相关。在中国这样一个重视关系、亲情、人伦的社会,利益冲突就不仅仅和官员本人密切相关,也和官员的配偶、子女密切相关。因此,防止利益冲突的主体范围就要更大一些、更复杂一些。“有鉴于此,我认为,自1997年3月28日中央颁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来的很多规定,都把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的行为,特别是从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任建明说。

  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登记、公示是不是干涉公民个人的从业自由?闫群力认为:“领导干部作为公民固然也享有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但其不是一般的公民,而是手握人民群众赋予的公共权力的特殊群体,因而人民有权通过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子女情况、财产状况等来洞悉、审查其是否存在滥用权力行为。”他认为,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认识到这是对自己是否正当运用权力的又一种考察,是对个人廉洁状况的一次全面检测,从而主动、准确、如实申报。而任建明回答得更直接:“我一直认为此类看法是比较幼稚的,是食洋不化,是无视中国的、特殊的传统和现实。”

  4 建立相应配套措施防止登记走过场

  近年来不同范围不同级别都经历过领导干部申报,如财产申报、住房申报、学历申报等,其结果往往沦为走过场,起不到预期的作用。“问题不是规定本身,而是这些规定如何才能得到有效执行,而不是成为一种形式或摆设。”任建明说出了自己的担心。

  在这一点上,王德光表达了同样的看法。他认为,如果配偶和子女的从业情况申报登记制度能落到实处,权力、利益与职务的关系在登记表中一目了然,会起到一种透明的监督效果,但关键是这种反腐初衷和透明监督能不能落到实处。

  为什么以前的这些规定都不能有效执行,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潜规则面前集体“失灵”?“关键原因就两条:规定事项能否公开;申报责任主体是谁。”任建明认为,只要申报事项能够公开,申报责任主体是领导干部本人,就可以有效。反过来,申报事项不能公开或不公开,申报责任主体是纪检、司法等监督机构,可以肯定地说,这样的制度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将难以执行。

  理由很简单,利益冲突事项和腐败交易行为十分类似,都是高度秘密的行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如果不公开,群众的无数双眼睛就失去作用,监督机关就因为“失明”而丧失监督效力;同时,由于申报责任主体不是领导干部本人,而是监督机关,对本应该作为责任主体的领导干部没有申报或如实申报也不能问责。“简而言之,司法部和一些地方的登记如果缺乏或不敢公开,如果无法追究领导干部本人的责任,将成为新的作秀,结果和事实必将是严酷的!”任建明不无忧虑地说。

  面对违纪手段不断花样翻新,申报登记这种传统形式,如何才能实现明察秋毫,不再成为走过场的形式主义?王德光建议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比如,要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机制相结合,对干部及其家属的财产随时监控。要建立任职回避机制,对领导干部任职与其亲属从业有冲突的,应当回避。要建立有效的调查机制,不能公布了就算完事,对于有利用官员职务便利进行谋私利嫌疑的,纪检部门和组织部门要主动调查,对于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私利事实的,要严肃处理。而在这些所有的措施中,组织部门的作用,或者有干部任命权的个人或者机关的责任非常重要,因为仅有人民的监督是不行的,对于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行为的干部,组织部门在任职时要慎重地考虑其任职,采取相应的干部调整措施,这是根本之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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