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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爱诗:香港回归后港人继续享有各项自由权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10:47 中国网
为庆祝香港回归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于6月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在会上作了发言。 [梁爱诗]: 回归之前,许多人预言香港人将会在共产党统治下失去言论、新闻、学术、信仰、游行示威、集会结社、旅行、职业、生育等自由。回归以后,这些悲观的预测都一项接一项地落空。香港居民能够享有这些权力,绝非偶然:《基本法》第三章(第24至42条)清晰地列出这些权利:居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权利,比回归以前还多,特区的任何法例,都不能与《基本法》的规定有抵触,因此,特区法院曾对它认为不符合《基本法》第三章的法例和行政行为,不予执行。《基本法》第六章(第136至149条)还确保香港的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政策得以自由发展。 况且《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而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除依法规定外不得限制;按照这些公约,任何限制必须是合理、理性的,有需要而与目的相称的。回归以后,特区政府就各项公约向联合国有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出席聆讯,积极地回应质询。国际社群都承认:香港是亚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而我们的人权状况,比有些高举人权旗帜的国家还要好。 香港的法治显彰,也是这些权利和自由得以受到保障的原因,《基本法》第80条至93条保证司法独立和独立的检控权,使法官无畏无惧地审理案件,律政司行使检控权不受任何干预。人权和法治,都是香港社会的重要基石,而《基本法》从制度上给予两者充分的保证:居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确保生活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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