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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官员“悬赏”式奖励妥当吗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7日15:59 《廉政瞭望》杂志
□文 牧野风 前不久,山西省宣布,拟对全省治理环境成绩突出的公务员实施重奖,奖金额度高达100至200万元。奖励对象以对个人奖励为主,主要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政府为改变某个单项工作的落后面貌,便动用公共资金对公务员实施重奖,此举措显然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关于如何对公务员实施奖励,《公务员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而山西省拟对公务员实施的重奖,不仅奖励重心完全移到了“物质奖励”之上,而且奖励额度之高,也足以令人为之叹为观止了。 其次,山西省重奖的奖励对象,主要圈定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实际上也等于划定了奖金流向,即市(县)委书记、市(县)长及环保局长等少数地方政要。可一个地区要改变环保领域的落后面貌,若仅仅凭借这几个圈定的党政领导的个人努力,显然不能取得根本的改观。所以这样的重奖,不仅不能够服众,而且还容易挫伤众人的工作积极性,使重奖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负激励效果”。 再者,不适当的重奖还容易蜕变为“奖励的惩罚”。美国肯塔基大学博士米勒曾通过一系列的实验表明:当任务变得越来越具挑战性时,那些冲着金钱刺激来的人比没有奖励的那一组多花了几乎一倍的时间才想出解决办法来。换言之,即奖励和惩罚一样,实际上损害内在动力,而内在动力才促使人们达到最佳表现。 拙以为,山西省欲靠重奖少数领导来改变全省环保工作落后现状的思路或举措,不仅与《公务员法》规定的奖励原则相违背,而且也容易弄巧成拙,使最终结果走到其重奖初衷的反面去。而这种对领导干部“悬赏”式的激励办法,社会负效应更不容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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