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证人保护救济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00:59 东南快报

  在国外,许多国家专门颁布了证人保护法、被害人和证人保障法等。除专项立法之外,许多国家还在诉讼法中单列出证人保护法条。证人在履行举报或作证义务后可以得到专门的救济,甚至合理“消失”。

  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这些法条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证人是由专门的保护机构保护,还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由公检法三家分别保护;是事前或事中保护,还是事后保护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有法律专家提出,完善证人保护救济机制,首先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须体现4项内容:建立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明确证人保护对象范围。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具体规定证人保护和救济的资金来源,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在证人保护制度没有出台的今天,公检法应该在具体实践中,尽量体现司法公正和人性化保护的有机结合,比如尽量以其他有效证据来替代需要保护的证人证词,对特殊证人提供特殊保护和特殊救济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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