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通缉犯董文语犯强奸杀人等罪被判死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8日15:09 浙江在线
A级通缉犯董文语犯强奸杀人等罪被判死刑(图)
董文语

  浙江在线6月8日金华讯 (通讯员 徐晋 记者 李敏) 2007年6月8日,董文语系列杀人、强奸、抢劫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董文语,1978年10月26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11岁即离家出走,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在此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2年6个月,两次入狱服刑后于2002年3月9日刑满释放。

  2006年3月—5月,被告人董文语流窜于福建福鼎、浙江金华、江西上饶等地,先后作案5起,致使6人死亡,1人重伤,1人轻微伤,强奸妇女多人。其作案多利用凌晨1-3点事主熟睡之际,爬窗入室,先在事主的衣裤、箱柜中翻找财物,如未惊动事主,盗窃后即离开现场;如盗窃中惊动了事主,即用掐脖或持刀将事主杀死并切颈后,在现场继续翻找财物。被告人董文语在作案过程中,还实施了强奸和侮辱尸体犯罪行为。此外,被告人董文语还于2004年11月21日、2006年4月14日在浙江金华、江西资溪等地入室盗窃,共窃得款物价值9120元。

  2006年7月19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在全国范围内缉拿特大杀人嫌疑犯董文语。2006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文语在四川省

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方水村,采用爬窗手段,进入一村民家行窃,在二楼卧室内窃得一只手机后准备离开现场时,睡在卧室内的户主发现后大声叫喊,董文语因紧张从二楼窗户摔下,被闻讯赶到的村民当场抓获。浙江省金华市警方获悉后,立即组织人员前往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核实身份后对董文语执行刑事拘留,并押解回金华。同年12月20日董文语被依法逮捕。

  2007年4月2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董文语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侮辱尸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涉个人隐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5日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扼颈、刀割颈部等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采用极其残忍和非人道的方式侮辱尸体,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董文语一人犯五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董文语有劳动能力,能够自食其力,也有亲人对其关心,但其不遵纪守法,曾犯故意伤害罪与盗窃罪二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盗窃、侮辱尸体等犯罪,实属罪大恶极,犯罪根源在其自身,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有社会因素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董文语的犯罪动机非常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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