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瞒报施工事故将予行政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6:08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 郭晓军) 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工地施工突发事故信息,有关责任人员将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昨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简本)》向社会公布。

  预案中称,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状况不容乐观,每年各类事故时有发生。

  其中,现场因工伤亡比例最大,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事故尤为突出,两者之和占事故总数的60%左右;坍塌、触电和机械伤害等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40%左右。

  根据预案,北京市将

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并通过电视台、广播、互联网等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件信息等行为,将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

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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