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复议案可听证审理 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6:12 新京报

  国务院公布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综合新华社电国务院昨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条例在改进审理方式、提高办案质量上,一是健全了行政复议审查方式。二是增加了调解结案的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虽然行政复议法中没有规定调解制度,但行政复议实践中调解被大量地运用于处理行政争议的过程中,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此,条例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据统计,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相互推诿、敷衍塞责,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70%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起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当日就条例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官员解读

  亮点1新规杜绝“官官相护”

  「原文」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解读」对于行政复议案件,人民群众最为担忧的一点恐怕就是复议机关和“被告”机关“官官相护”。

  条例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亮点2明确“民告官”责任主体

  「原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解读」一些地方和部门不积极受理、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致使相当一部分行政争议的处理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不少行政机关陷于应付信访、忙于应对行政诉讼的被动局面。

  按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亮点3禁止无故拒绝复议

  「原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

  「解读」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条例在畅通复议渠道,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方面作了上述规定。

   亮点4解决“民不敢告官”问题

  「原文」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解读」为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依法解决行政争议、解除申请人“不敢告”的思想负担,条例做出上述规定。此外,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拖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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