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06:51 城市晚报

  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长春、吉林从510元/月上调至650元/月

  松原上调幅度最大达190元/月,首次跻身第一档次。本报提醒: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可举报

  

  ■孙鹤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了!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将全面上调:长春、吉林、松原市区为6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6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6元/小时;其他县(市)为5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处在中等稍微偏低的水平。

  上调幅度有多大?

  松原上调最多190元/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卢殿伟处长透露,此次上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去年大幅上调的基础上,再一次的全面大幅上调,这意味着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普通百姓的腰包将逐渐鼓起来。“2006年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03年基础上的调整,3年时间里各档次间调整的最高幅度为150元/月。今年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是在2006年基础上的调整,调整的间隔也仅为1年左右,但各档次间调整的幅度都很大,最高幅度松原达到了190元/月。”

  另外,由于松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5年、2006年连续两年位居全省第二位(仅次于长春市),所以我省在本次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首次把松原市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第二档次调整为第一档次。

  最低工资是否“标准工资”?

  最低工资只是工资“底线”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我省从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现行标准是2006年发布执行的标准。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

  据卢殿伟处长介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发布水平适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是限制用人单位压低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劳动者最低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权利的最有效的办法。“此前,有少数企业将职工的月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接轨’,把它当作工资标准,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最低工资是政府规定的工资‘底线’,并不是标准工资。”

  加班、福利计入最低工资吗?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福利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所说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卢殿伟处长提醒说:“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休年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至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是不合法的。”另外,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另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用人单位不能将此计算在标准之内,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卢殿伟处长特别提醒,无论是农民工还是钟点工,只要劳动者完成了正常工作任务,其所得的工资不能低于标准。

  大学生可以“无薪试用”吗?

  只要提供劳动都应支付工资

  由于求职竞争激烈,有部分大学毕业生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无薪试用”,或者在试用期内自愿接受工资,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对此,卢殿伟处长解释,毕业后的大学生,在试用期内一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他本人自愿“无薪试用”,只要他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他的工资,也不应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咋办?

  可举报 劳动部门帮你讨薪

  据卢殿伟处长介绍,对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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