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车船税需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1日23:1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1日电(记者李延霞、王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日前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才能减免车船税。

  2007年7月1日起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代行收缴。

  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车辆中,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同时,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

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此外,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减免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首先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对于免税车辆不需要缴纳车船税;对于减税车辆,由保险机构根据减税证明的要求计算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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