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报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案宣判消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17:4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田雨)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获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分别对宁武县“7·2”特大矿难、辽源市中心医院“12·15”特大火灾两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及相关渎职犯罪案件进行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及滥用职权罪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3年3月16日,宁武县阳方口镇贾家堡煤矿矿长王继武(另案处理)向被告人连玉明(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亢存焕(原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局长)申请续建接替井,二人明知国务院规定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施工,而置此不顾,由连玉明签署“同意恢复基建”,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进行非法生产。2005年上半年,该矿收到宁武县煤炭工业局停止井上、井下作业的文件后,继续非法生产。同年7月2日14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36人死亡,11人受伤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矿难发生后,随即成立由县长任总指挥,被告人李天恩(原中共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德生(原宁武县政府副县长)任副总指挥的抢险指挥部。当晚,李天恩、李德生、连玉明及亢存焕等人在向执行抢救任务的矿山救护队副队长徐伟明(另案处理)了解矿难死亡人数时,亢存焕提议瞒报死亡人数,李天恩、李德生均采取默认态度,同意按照虚假的死亡人数上报。在事故调查期间,李天恩、李德生、亢存焕还就隐瞒矿难死亡人数统一口径。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2007年2月27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连玉明、亢存焕有期徒刑各3年;判处被告人李天恩、李德生有期徒刑各1年零6个月。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5月份至7月份,辽源市龙山区纺织电气安装队根据合同,负责辽源市中心

医院两期配电改造工程的施工。由于该安装队在施工中使用相关企业、个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电缆,并违规敷设电缆,医院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进行违规操作等原因,从而留下重大事故隐患。同年12月15日16时许,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停电,电工室值班人员进行操作恢复供电后,随即出现火情,而该医院相关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报警、紧急疏散医患人员等有效措施,致使灾情扩大。此次火灾造成37人死亡,46人重伤,49人轻伤,烧毁建筑面积5714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219214元。案发后,检察机关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缆,违规施工操作,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13名责任人提起公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施工安装方的责任人员赵永春、孙风林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6年;辽源市中心医院负有责任的院长王绍文、副院长李明明、原副院长金城泰被以同样的罪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电工班长张殿坤有期徒刑6年,总务科长赵永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销售环节的责任人员王二兴、宋树刚、魏雪影、杜计锁被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或者3年,于宽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员于鹤杰被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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