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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经适房供应面积不得少于商品房15%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07:2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四川规定经适房供应面积不得少于商品房15% 早报讯 (记者吴楚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日前出台,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 要公布建设计划 《意见》要求,各市(州)、县(市、区)要制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 《意见》指出,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中一些城市房价偏高,涨幅过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不足的状况,在我省仍然存在。我省将重点抓好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今年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都必须建立廉租房制度。明年所有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应全部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到2010年,全省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价格: 政府限定最高价 《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最高价由政府限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从2007年开始,各市(州)所在地城市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项目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审批。其他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州)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我省积极鼓励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比例:不低于商品房15% 根据《意见》,“十一五”期间,各市(州)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应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15%,逐步提高建设比重。房价涨幅较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地方,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应面积的20%。 我省实物配租、租金补贴和租金核减等廉租房供应方式将继续合理安排,逐步增加实物配租比例。凡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平均水平30%的,都应纳入当地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廉租住房户型控制在3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户型比例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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