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0元公积金到底进了谁的口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08:19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去年6月6日,市民孙安宝路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顺便查询了一下自己的账户,“真是不查不知道啊,一笔9200元的住房公积金在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之间被别人支取了!”孙安宝几经周折才弄清是自己的原单位领走的,20天后他向玄武区法院递交状纸,要求代领经手人韦明元、单位和银行三者连带返还9200元及相应利息。

  给没给过证件

  昨天上午9点,孙安宝和三家被告对坐在第二法庭,之前已经开过一次庭。2003年前后,孙安宝一家添置了新房,产权在其妻子名下。

  既然有人从银行提走公积金,那么就必然办妥了相关的手续,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孙安宝声明,他从未委托过他人代领公积金;要说这些证明的复印件,倒确实给过单位,“那是2003年6月,为了向单位申请住房补贴,跟公积金是两码事!”

  韦明元是孙安宝所在单位的办公室主任,职工申请代领住房公积金一事,由他负责。听完孙安宝的陈述,韦明元用“一派胡言”予以回应。韦说,“孙安宝当时拿齐证件,到我这里填写了一份申请书,我这一批代办了3个,3个人的公积金都交付到本人手上,有签名为证,可偏偏孙安宝赖了账!”另两名拿到公积金的职工,昨天出庭为韦明元作证。

  签名是真是假

  “那个名字不是我签的!”孙安宝反驳。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的第一联上,署有“2003年6月26日”、署名“孙安宝”的字样赫然纸上。法庭委托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是:该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孙安宝笔迹样本是同一人书写。孙安宝向法庭列举了字迹的种种差异,请大家别相信。但法庭认为,孙安宝并没有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法官认定了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韦明元表示,“申请书是无碳复写纸,一式四联。”“我到银行代领公积金后,带回第一联给职工签字,其余三联留在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这是一种习惯做法”;“如果孙安宝在提出申请时签名,那么必然会复写到二、三、四联,可现在只有第一联有名字,银行的第二联就没有名字,这恰恰说明他是在领到钱的时候才签名的”。法庭认可了韦明元的说法。

  一审:原告败诉

  经过近3小时的庭审,法庭当庭宣判:鉴于三方被告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以对抗孙安宝陈述的事实,且孙安宝的陈述与客观事实有诸多不符,故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是否上诉,我们回去考虑考虑”,孙安宝表示。(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玄民 束宇/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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