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注意合理节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读者陈先生来信问,他在陆家浜路有一套2层商住房,去年10月出租给一位浙江老乡开服装店,合同上写明租房用途为商用,月租金8500元,陈先生按照“个人出租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规定缴了税。店主租下房屋后将楼下门面房当商店,楼上用作居住。陈先生听说居住房租金缴税比例要大大低于经营用房,想了解一下有关规定。

  按现行规定,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按4%的税率征收。业内人士建议,陈先生如果想节税的话,可与房客先终止租房合同,然后再与其分别签订楼上的居住房租赁合同和楼下的经营房租赁合同,其中居住房租金参照市场价计收,按4%税率缴税,余下的经营房租金仍按12%缴税。此外,根据有关规定在计算征税时,房屋出租人支付的出租房修缮费用允许扣除,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房屋出租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将房屋装修得好一点后再出租。

  本报记者李颂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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