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歌剧舞剧院根据法院建议加强整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3日15:4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3日电(记者李京华)由于两份十几年前出具的担保函,中国歌剧舞剧院险些为下属公司的100多万元债务买单。为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新近向中国歌剧舞剧院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剧院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

  中国歌剧舞剧院日前在回函中表示,歌剧舞剧院已决定对下属其他公司予以注销,完成资产清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工商注销工作;今后将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对具有独立同外单位签订合同权力的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的部门取消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力等。

  据介绍,北京市一中院2007年5月30日审结北京某工厂诉北京艺通舞台美术服务公司、中国歌剧舞剧院一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工厂要求歌剧舞剧院承担近128万元债务的诉讼请求。

  北京艺通舞台美术服务公司是歌剧舞剧院下属单位,因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交通银行青岛分行起诉,经审理后判决借款人美术公司偿还交通银行青岛分行90万元贷款及利息、违约金;同时判决担保人北京某工厂承担连带责任。某工厂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美术公司追偿,并根据歌剧舞剧院在1989年向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出具的对美术公司经营承担连带责任的函件,要求歌剧舞剧院对美术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在审理中了解到,1988年前后,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清理整顿公司的相关文件,歌剧舞剧院作为美术公司的上级单位,根据当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出具了两份担保函。法院认为,歌剧舞剧院虽向工商部门出具函件,但该函件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担保函的性质,不能作为歌剧舞剧院对美术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据此判决美术公司给付北京某工厂127万余元,驳回该工厂要求歌剧舞剧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案审结后,北京市一中院向歌剧舞剧院发出司法建议,认为这两份函件虽系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并非歌剧舞剧院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两份函件的存在,美术公司对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可能会使其他社会主体以提起诉讼等各种形式追究歌剧舞剧院的责任,从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此,建议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院及下属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规范管理,促进该院及下属公司、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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