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州旧城改造民意表决是否强制拆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发出2000份民意调查,九成市民同意强拆■针对3个“钉子户”,市民提议应区别对待■98户居民反对:私人物权并非民意能决定

  “如果拆迁人已按政策规定给予了合法补偿,极少数人只顾个人利益,漫天要价阻止拆迁,怎么办?”针对旧城改造中3户“钉子户”严重防碍城市建设问题,6月5日,泸州市纳溪区政府首次动用民意表决,向9个社区居民家庭发出2000份民意调查表,就政府是否该采取强制拆迁措施问计老百姓。

  3天前,纳溪区政府收回民意调查表1986份,其中1870户居民赞成政府强制拆迁,98户居民投了反对票,18户居民弃权。

  不愿拆迁滨江路防洪工程受阻

  长江支流永宁河纳溪城区市政工程———原计划5月1日合龙的滨江路防洪大堤高架工程,因受阻江边两幢民房而出现“烂尾”,汛期来临前根本无法合龙。与滨江路工程配套开发的“蓝色港湾”小区开发项目,也因受困于“就是不拆”的两幢瓦房,至今尚未动工。

  两幢瓦房的主人为何就是“钉”在原地不动?63岁的房主康廷惠,手持几份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缴纳农税的发票复印件对记者解释说:按原房面积就地返还营业用房和住房,分文不补差价;门前那片1700余平方米的河滩地,系1951年父亲花钱买来种庄稼的,且每年向政府上交了2.04元农税。“

开发商要占我们家的房基搞开发,应该按市价30万至40万一亩给予补偿。”

  在公正街旧城改造中,韩光才、石清友两户居民因与开发商未谈妥补偿方案,不愿拆迁,使“联帮花园”1号楼残缺一角至今无法竣工验收,苦等三年多的22户拆迁返还户无法入住。

  支持强拆性质不同应区别对待

  “旧城改造拆迁居民房屋引发的系列问题,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没想到,政府居然征求市民的意见,还是头一回,好。”采访中,绝大部分投赞成票支持政府强拆“钉子户”的纳溪市民,表达了共同的心声:“个别拆迁户因过分的要求而影响大多数人利益,甚至防碍市政公益工程的进展,政府确实应该拿出强硬措施。但是,康廷惠与韩光才、石清友不同,前者涉及公益利益,后者却是纯商业开发行为,应区别对待。对待韩光才、石清友,政府应站在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再次主持调解,尽可能让双方自愿达成拆迁协议。”

  永宁街居民张大妈认为,康廷惠的要求“确实是有点过分了。”虽然与滨江路配套开发的“蓝色港湾”,有开发商营利目的因素,但滨江路建设却是政府公益性的惠民工程,事关数万纳溪市民的防洪、休闲大众利益。“如果开发商按政策给足了补偿,康廷惠仍不知足,我们坚决支持政府强拆,以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

  反对意见私人物权非民意能决定

  2000户居民表决显示,尽管94%支持政府“必要时强拆”,但仍有98户居民投了反对票。

  市民王女士称:“我之所以投了反对票,其实并非完全支持康家的过分要求。政府真能按民意决策吗?我认为,政府此举可能是在作秀走过场,涉嫌滥用民意。”纳溪某单位的吴先生认为:“该不该强拆,不是哪个说了算的问题,而是如何依法处理私人物权问题。”

  事涉切身利益,韩光才的妻子认为:“政府此举想用民意来压我们,没门。”然而,记者采访中明显感觉到,出于民众的压力,昨日,3个“钉子户”的态度开始发生变化:韩妻称:“只要开发商公平对待每个拆迁户,我们不想与政府作对。”石清友则痛哭流涕地对记者说:“我们不是钉子户,开发商太坑我家了。只要按其他人的补偿标准兑现,开发商不搞特珠化,我愿搬。”而永宁河边的康家则打出“维权”条幅,表达了他们“不达目的决不罢休”的态度。

  专访纳溪区副区长刘光明———

  不是作秀民意将纳入决策参考

  政府决策前问计民意,是否作秀走过场?昨日,本报专访了纳溪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刘光明。

  记者:政府发放“民意调查表”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是否作秀走过场?

  刘光明: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已走完听证、裁决等相关法律程序,如不采取措施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那就是不作为了;如果是作秀走过场,没必要向所有社区2000户居民发出“民意调查表”;政府之所以广泛征求市民意见,并将市民意见纳入决策参考,完全合法,体现了一级政府在处理涉及重大民生问题上的阳光行政,民主决策执政理念。事实证明,94%的市民,对政府此举投了赞成票,为下一步政府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记者:如何看待此次的民意表决?

  刘光明:这次动用民意的尝试,让政府充分意识到民意的重要。今后的城市建设中,只要老百姓的意见合法合理,且在政府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都将广泛采纳。市民提出“不同性质应区别对待”的建议很好,已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将在下一步的强拆中采纳。

  观点

  A 阳光行政明智之举

  政府动用民意,是否涉嫌滥用民意强压少数人?泸州市法学会副秘书长白联洲认为:“用民意给那些只顾自己利益,而伤害公益及大多数人利益的钉子户施压,政府并不违法,且不失为阳光行政的明智之举。”

  B 民意并非强拆依据

  泸州彭律师则认为:政府完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对3个“钉子户”进行强拆,无需征求民意;即使是民意调查结果,也不能作为强拆的依据;政府动用民意,应在法律对实体和程序的规定不完善的情况下,其民意调查结果才可作决策参考。文/图记者杨元禄

  新闻链接

  赞成票未过半京最大拆迁项目陷僵局

  6月9日,北京最大的单个拆迁项目———酒仙桥危改首次尝试投票解决分歧。项目涉及的5473户居民对相关项目实施细则及意见公开投票。10日晚11时许结果出炉。初步统计投票人数3711人,占全部5473户居民的67.8%。其中赞成票2451张,占总票数的66%,占所有居民的44.8%;反对票1228张,占总票数的33%;无效票32张。由于同意居民比例未能过半,酒仙桥危改项目再次陷入僵持状态。

  媒体评论

  给“票决拆迁”泼点冷水

  北京最大的危改拆迁将由居民投票来决定,为避免“钉子户”的出现,在达到一定比例的居民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所有居民将“同步搬迁”。这似乎让人眼睛一亮!不过,恐怕要给为此欢呼的人泼些冷水了。

  城市拆迁,即便在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必须对公民法定的“私利”予以足够的尊重,那就是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给予足够的尊重。从程序上,要公开、公正;从补偿上,也要足额、到位。而现在拆迁之所以难,敏感,更多的时候正是因为拆迁方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要被拆迁户服从自己的意志,按照单方面的规则来强制执行造成的。

  北京的这种“票决拆迁”,有绑架民意之嫌。其实是将矛盾转嫁给了民众自身,更何况这样做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拆迁从来就应该是以协商民主方式进行的,重庆“最牛钉子户”的解决就是一个经验。真正合理的拆迁,应该让被拆迁户和开发商坐下来,充分博弈,深入谈判。在这种形式下,老百姓的利益被合法地尊重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扬子晚报》

  法律链接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土地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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