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我国灭门案未频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0:08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吕娟

  李玫瑾认为,“灭门案”一词实际上是媒体创制的,在犯罪学上有双重解释,一是叫杀死被害人全家,二指杀死在场全部人员的案件。

  5月5日下午,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某住宅区发生一宗特大入室抢劫杀人案,女事主黄某(33岁)及其母亲刘某(60岁),9岁的女儿张某、4岁的儿子张某,其大哥的女儿黄某(14岁)和儿子黄某(5岁)等6人被杀死在家中。

  案发23小时后,警方将两名涉案疑凶抓获,其中的主谋人,21岁的邓某曾经是受害人一家接济过的对象。

  令人毫不意外的,这起恶性“灭门案”及其案情侦查情况连续几天名列各大门户网站新闻点击与网评排行之首。

  “灭门案”频发了吗?

  事实上,近两年,尤其是2006年以来,关于“灭门案”的字眼便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视听。而在每一起新近发生的“灭门案”网络报道之后,都会有几乎所有以“灭门案”作为关键词的新闻链接:

  2007年2月24日下午,长春市农安县发生一起杀人案,一村民家6人被杀死在屋子里。

  2006年12月,广东佛山发生灭门案;甘肃临夏中院刑庭庭长一家4口被杀。

  2006年11月,贵州省兴仁县长文建刚一家被灭门;广东

东莞一家4口一夜被杀。

  2006年10月,内蒙古包头一家3口被灭。

  ……

  一时间,关于“灭门案频发”的字眼充斥媒体,“为什么会这样?”“到哪里去寻找安全感?”“难道杀不及妇孺、命不伤无辜、一人做事一人当等最基本的人性堤坝,在现代社会已经彻底坍塌了吗?”面对屡屡冲击眼球的“骇人听闻”的恶性案件的发生,不少网友提出了自己的忧虑与质疑,而更多的人则是表达愤怒与不解:“为什么在全国刑事犯罪案件数量呈下降状态的情况下,这种‘集体屠杀’性质的惨案却呈相反趋势增长?”

  尽管公安部于2007年2月6日在“2006年全国社会治安形势暨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命案工作”的媒体通报会上以数字强调:2006年,媒体所称的“灭门惨案”的发案数比2005年下降63%,并且破案率达到了100%,但似乎并没有起到预期的安抚作用,“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这种案件频发的原因,规律以及该如何避免?”

  “我不赞同简单地渲染‘灭门案频发’。这种简单的归类报道并没有什么社会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李玫瑾表示,“灭门案”实际上也有双重解释,现在媒体常用的“灭门”一般指杀死在场的或室内的全部人员。事实上,杀死在场的所有人其犯罪目的完全不同于要将某家人全部杀绝的案件。前者杀多人是为了灭口,后者杀全家是为了报复并避免复仇。后者才是真正意义的“灭门案”。在现代社会中真正因为复仇而有意杀全家的案件并不多见。相反,出于反侦查的杀人灭口、出于自我保护目的杀全部见证人的案件更为多发。

  “由于现代生活方式、尤其是居住方式的变化,以致现在许多侵财类案件,案犯一旦侵入室内就会对室内人员进行灭口杀害。过去,因为媒体的不发达,即使某地发生这类案件,因我们不知也就不觉得多发,也不致引起人们的恐慌。”现在让人们感觉此类案频发是因为新闻与网络媒体的出现。尤其网络特有链接后让人们一下子可集中了解多起同类案件。这大概是让人产生频发感的原因之一。

  李玫瑾指出,从近年来发生的数十宗公开报道的“灭门案”分析,“虽然手段相同,但犯罪目的或动机仍有很大区别”。比如,前凤凰卫视副主席周一男全家被灭门案,2006年贵州兴仁县长文建刚一家被灭门案等,案发原因均是犯罪者“认为被害人有钱”进而实施的入室抢劫杀人;有的则因家庭矛盾引发犯罪,比如,广东发生的丈夫把妻子全家杀死的案子;还有流窜4省作案的杨兴海案,被害的22户全是农家,其犯罪的主要目的是性犯罪,即为强奸而杀人。至于有人将这类案件都归结为“仇富”、“仇官”等深层的社会背景,李玫瑾认为,这样的归纳并不能代表这类案件的全部事实。由某起官员被害案推断社会的“仇官”心理趋向,从而试图探讨其与整个社会心理的普遍性的内在牵扯也是偏颇的。

  至于“灭门案”为何可以轻易得手,李玫瑾认为,主要的因素是现代社会人们住宅方式的改变,“由横向的住房关系转向了纵向住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隐私度增高,但危险性也在增大,因为纵向的住宅一旦关起门来,屋内就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城堡,外面的人很难察觉里面的状况,从而使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减弱,有时楼上楼下的人即便听到动静,能够管闲事的人也不多。所以,犯罪人一旦进入室内,与孤立无援的被害人正面相遇,他实施灭口犯罪就相对容易,从而造成

别墅、楼房类的住宅容易发生灭门案。”

  李玫瑾指出,现代社会人们获知信息更多的是依赖媒体,媒体扩展了人们认知的范围,同时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认知和生活感受方式。“2002年的时候,我做了一个公共社会心理的调查,一个题目是让被调查者概括地回答‘社会安全感的分值’,其总体分数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共安全感分值,测得结果分数偏低;后来我又出了其他印证性的题目,比如,你晚上九点之后回家是否需要家人出来接迎或陪送?晚上在你居住的小区行走是否感到不安全等,结果,这类真实的安全感分值明显高于公共安全感的分值。这大概就是因为公共安全感往往源于所有的感受信息,尤其是听到的各种社会安全信息。而后者则是具体生活中的现实情况,其分值高于前者说明人们在生活中是基本安全的,这就是信息感受和亲身经历感受的差别。”

  谁的危机?

  李玫瑾指出,传播学中所称社会暗示的偏差问题,在大众传媒中很容易发生。

  “这些年我接触过不少犯罪人,谈到对他们心理发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有时候他们就会提起媒体对他们的作用,有些犯罪人曾经说过,他特别关注法制节目,尤其是公安侦查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所以他在犯罪过程中会有意识地去做一些反侦查的行为,当然这些只是个案。”

  李玫瑾认为,正是很多关于刑事犯罪的新闻报道,给有犯意的人以提示作用,比如,20世纪80年代天安门发生的一起汽车撞人事件,当时经过集中报道后,紧接着在全国其他地方连续发生了四五起开车撞人案件,这一年的同类案件明显高于往年。“我们报道的时候没有故意传播的恶意,但是事实上却起到暗示作用。犯罪人的个人智能终究有限,有时他可以通过别人的犯罪方式得到启发,所以,他们对案件的报道比一般人要敏感得多。”

  李玫瑾强调,传媒效果的偏差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新闻报道者应当有一个责任,即为公众去选择信息。“如果某些信息是引发社会不良反应的因素,尽管事件带有客观性,也要考虑如何报道,从什么角度去报道,因为报道不当反而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比如,渲染描述犯罪人如何策划、如何实施犯罪等情节就毫无意义。尤其对一些犯罪手段的报道实无必要。相反,报道各种案件时要多着眼于案件的社会教育意义,从中让我们知道如何避免或防范危害的意义,给人们一个警示作用等。”

  替公众选择信息是媒体极需要重视的一种职业道德。李玫瑾提到,曾有一个法制节目详细讲解某起绑架案,讲犯罪人如何策划并达到犯罪目的,这种讲解对已有不良品质的未成年人具有非常坏的示范意义。从目前我们侦破的一些未成年人的绑架案都可看出这种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实施的绑架案大多认为这种案件简单有效,于是模仿实施。但真的绑架后,他们就会发现对人质的控制操作很难,他们的能力往往达不到既控制人质又控制事态的发展,因此,他们作案往往并不完全遵守“要钱——拿钱后放人”的规则,而是绑架人质后先杀人,杀人后再要钱。“这正是未成年人的心理不成熟的表现,他们往往出于新鲜刺激而模仿,最终采取的却是简单无规则的残忍犯罪。所以,我们的媒体不要将这类案件予以渲染或过多地报道给社会。”

  媒体要正确地把握信息公开与信息传达的尺度,同时还要尽可能准确与专业地报道。做到准确与专业对一些案件性质的认识和社会导向性也具有重要影响。比如,前不久美国发生的那起校园枪击案,许多媒体在案发后的评论几乎都在指责美国的枪支泛滥问题,事实上,美国对枪支管理有一套较规范的制度。这是美国人民以法律的方式进行的选择。我们应该尊重别人的法律。此次案件的实质不是枪支泛滥的问题,而是如何重视心理异常现象的问题。心理异常者即使没有枪支也会通过某种手段去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所以,不专业的评论有时会误导问题的真相。

  李玫瑾认为,媒体在监督、宣传、教育以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对一些丑恶问题的揭露,对一些危险事件的报道与警示、对某类问题真相的追踪阐述可以促进相关部门和地区发生某种改变,或者教育公众,这都是媒体独特的作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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