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著与法:借债不同于揭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6:4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郭建

  编者按: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要施行了,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向诞生又迈出了关键的一步。14年来,这部法律的起草、审议、颁布与施行之所以能引起人们如此高度的重视与关注,根本原因还在于它是一部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与保障了人们吃穿住用行的方方面面。

  从本期起,我们通过《名著与法》这个栏目,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中关于民事法律制度在当时人们心中留下的印迹尽可能地呈现出来,供后人品评。相信本栏目的专栏作家郭建教授精心奉献的与古代小说相关的民事法律故事,会让大家一饱眼福。

  涨得比箭快的利息

  几乎和《红楼梦》同时代的长篇小说《歧路灯》,从一个普通的内地省会士大夫家庭的角度反映了清代社会的面貌。说起来这是一个比较俗套的、浪子回头金不换的故事——

  谭家独子谭绍闻因为母亲从小溺爱,长大后结交不良之辈,为还赌债向高利贷商人“揭债”,逐渐荡尽家产。幸好后来得众人帮助,再走读书科举考试之路,终得当官的“正果”。这样一个带有说教的俗套故事,因为它对于社会生活细节的描写很生动,可以当作当时中国社会的白描画来看。特别是有关“揭债”的描写很有意思。

  在第三十回里谭绍闻要“揭债”,老仆王中反对,说:“揭债还债,窟窿常在。”可是谭绍闻不听,“寻了一个泰和字号王经千,说要揭一千五百两,二分半行息”。结果“俗云‘日月如箭’,只到了行息揭票上,这箭还比不得这快法,转瞬便隔了年头”。五年里虽然先后还过了九百两利息,但余下的债务连本带息,共计二千九百五十两。所以作者在书中再三提到“揭债要忍,还债要狠”的俗谚,说“这两句话虽不是圣经贤传,却是至理名言”。揭债后边即使还了些利息,“毕竟本钱不动分毫。这就如人身上长了疮疖,疼痛得紧,些须出点脓血,少觉松散。过了几日,脓根还在,依旧又复原额。许多肥产厚业人家,都吃了这养痈大害。”要狠下决心一次性还清了结。

  两种性质不同的借债

  现有的辞书上把“揭债”等同于“借债”,说“揭”是谐音假借字(如《中国俗语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420页)。但从《歧路灯》来看并非如此。比如,第四十八回里谭绍闻卖田产凑了一千五百两银子还债,那债主“王经千是生意历练之人,那肯把这个主顾一刀割断”。便道:“余下的一千四百五十两,既不现成,这样一个厚交,弟岂肯过为逼勒,情愿将原约撤回,另立一纸借券,只求改日如数见赐。”谭绍闻听说改揭为借,心中早有八分喜欢,说“承情之甚”,早已自己取了一张纸儿,便写起借约来……写到中间,王经千拦住笔说道:“也须写个过后还期,弟好到店中见敝伙计们。”绍闻道:“五个月。”王经千急口道:“一个月,一个月过期,依旧三分行息。”两人拿住一管笔,彼此不放。众人见事不落场,评了“三个月为限,过期不还,二分半行息”。

  从以上这一段话来看,显然“揭”和“借”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借贷:“揭”是指计算利息的借贷,而“借”是不计利息的。后来立的这张“借”契的有效期才三个月,三个月不还,就又成了计算利息的“揭债”了。小说以后也是这样写的。到了第八十四回,谭绍闻又卖掉了几处书房和住房,打算一次还清这笔债务,“通共连本带息,是两千一十几两”。

  传统的借贷两分法

  中国古代习惯上将借贷行为按照是否计息分为两大类。秦汉唐宋时期,计算利息的借贷称之为“举”(举有“出生”的意思,表示原本产生孳息),不计息的称之为“贷”或者“借”。这在当时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元明清时期法律上使用的“借”字,已经包括了计息借贷和不计息的借贷,但是民间习惯用语依然以“借”表示不计息、以“揭”表示计息。而这个“揭”字的字义原来也就有“举”的意思,比如“揭竿而起”。

  以“揭”代“举”表示计息的债务,这在元代已是民间的惯例,比如关汉卿杂剧《赵盼儿风月救风尘》第二折里“听的道谁揭债、谁买休”。根据民国初年进行的全国民事习惯调查(可见于《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全国还有如甘肃、河南、山西、湖北、陕西等地方民间都习惯于将计息借贷称之为“揭”,将不计息借贷称之为“借”。

  另外很多地方民间放贷行为还用专门的词语来区分是否计息,比如辽宁等地往往把不计息的借贷行为称之为“摘”,“摘钱不过月”,过月就要计息。而在很多地方有“印子钱”的习惯,放贷时把本息合计的总额按日(或按周、旬)平摊,债务人必须逐日清偿,每清偿一次就在契据上打一个印戳。

  这种借贷划分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在唐宋时期的法律里,“借”债不还,是要受法律惩罚的,债主可以到官府起诉;但是如果是“举”债,按照法律规定“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债主即使起诉也不予受理。明清的法律规定不偿还计息债务也是要惩罚的,但同时法律又规定,计息债务累计利息再多,不得超过原本,无论欠债时间多长,债务人最多只须还原本的两倍,这叫做“一本一利”;而且按月计算利率不得超过“三分”(3%);违反这些规定的债务属于“私债”,官府也是不管的。所以民间所谓的“私揭”,就是指计息违反这些法律规定、得不到法律保护的计息债权。

  官府不替私人讨“息债”

  “私揭”全靠债权人自己设法讨债,因此第六十一回里谭绍闻一夜赌输了八百两银子,急得没办法,向表兄王隆吉“揭”了四百两,王隆吉“喉中如吃了苍蝇一般,恐怕谭绍闻因穷赖债,心中着实牵挂”。后来谭绍闻的母亲(王隆吉的姑母)说是这四百两银子用来埋葬谭绍闻父亲,“花费尽了,喘过气儿来,一本一息清还”。王隆吉虽然不满,“只是这四百两银同了姑娘说明,私揭弄成官债,心中也有几分爽快”。又如第六十六回里,债主上门讨债,惹恼了谭绍闻,说道:“就是朝廷皇粮,也是一限一限的征比,何况民间私债?……我一时没有,你有法子您使去就是,告在官府,行息的账,官府也不能定期勒追。”债主也不得不松口。第八十四回里最后清偿这笔“揭债”时,谭绍闻准备了两千三百两银子,可是有势力朋友帮腔,债主也不敢过于坚持,结果连本带息两千一十几两的债务,只用了一千八百两就结清了。

  既然法律并不保护“私揭”,那赖账的不是太多了吗?实际上并非如此。首先债主对于一般的小民百姓根本不用法律为后盾,只要派出自己的管家打手逼债就足够了。其次对于那些也有相当势力的债务人,债主也会利用他们顾忌名誉以及为以后的借贷留后路的“软档”为讨债的把柄。

  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持皇朝统治秩序,对于民间的财产纠纷之类的“细事”不愿意过多涉及。而且从儒家的观点来看,“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论语·季氏》)。“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致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致于忧。以此为度而均调之,是财不匮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春秋繁露·制度》)放债的总是有钱的,这些“富者”已经占据了经济交易的优势地位,难道还需要用法律帮助他们实现利益吗?官府对于经济不均衡的社会状态采取这种“超然”立场,可以避免民众对于朝廷的敌对情绪,保证统治的安定。因此才会出现对于民间利息债权如此“消极”的法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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