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7:3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图 盛学友

  “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青年报》对我这起名誉权案的评价,说出了我的心里话。

  2007年3月20日下午2点,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我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第一被告)、七台河仲裁委(第二被告)、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第三被告)、七台河市人民政府(第四被告)侵犯我名誉权一案。

  这场罕见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新闻人名誉权案件,引起了包括

中央电视台在内的数家媒体的关注。同时,香港及内地数位证人义务出庭作证,加拿大公民及国内数十位公民旁听了庭审。

  佘祥林案件的代理人、北京安园律师事务所张成茂和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邱柏心两位律师为我提供了法律援助。

  我被政府网站公然侵权

  2004年,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铁山乡企业公司煤矿(以下简称煤矿)发生权属纠纷,案件涉及储海峰、徐金萍、冯吉纯等数人。

  实际占有煤矿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整改的冯吉纯,于2004年7月20日被茄子河区法院法官告知“煤矿执行给了徐金萍”,依据是七台河仲裁委的裁决书。

  冯吉纯经了解方知煤矿被七台河仲裁委裁决给了徐金萍,但作为煤矿实际占有人,冯吉纯等人对此却一无所知。于是,冯等人开始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法院执行回转、依法撤销违法裁决书。

  煤矿被法院执行回转,又交给了冯吉纯。七台河仲裁委主任刘铭英作出的3份裁决书被七台河市中院确认是违法裁决,并被依法撤销。

  但是,刘铭英却又于2005年5月23日作出一个和被法院依法撤销的违法裁决主要内容一致的仲裁裁决书。

  正是这个仲裁裁决书,“煤矿争夺战”开始升级,冯吉纯于2006年7月状告徐金萍等抢矿侵权案也至今未果。

  2005年8月25日、9月15日,根据可以采信的录音、录像和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对这起煤矿纠纷在《西部时报》连续刊发了两篇报道《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煤矿产权究竟该归谁(续)》。

  2006年10月13日,刘铭英以七台河仲裁委的名义在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所属的七台河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发表了纠正函。

  纠正函中说:“该文记者充当了文中当事人冯吉纯的代言人……该文通篇以诽谤七台河仲裁委为目标,目的非常明确。满足既得利益的需要。”该纠正函还明确指责“盛学友……颠倒黑白……无知与愚蠢……胆大包天”,多处使用了“法盲”、“恶劣用心”、“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等词语,明显带有贬损、侮辱及人身攻击的贬义色彩。

  我以写稿为生,迄今在《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发表文章300余万字,很多被转载,曾获第十六届(200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深度报道类)三等奖、第十三届人大好新闻(通讯)三等奖。安徽卫视《记者档案》节目对我以《秉笔走天涯》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北京电视台《城市》栏目以《为了知情权》为题采访了我本人。新加坡著名作家尤今给我题词:“一笔走天下,正义凝笔锋。”

  我通过20多年的努力和拼搏,不仅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身体健康,甚至很多报道还冒着生命危险,才形成了社会对我的良好的综合评价,获得了对我来说至高无上的荣誉。

  这个严重侵犯我名誉权的纠正函让我的国内外的同学和朋友开始怀疑我的人品,导致我的社会评价降低、工作机会减少、生活困难增加。纠正函使我被《西部时报》社解雇,所写文章很难被采用,重新找单位也很难被聘用。更为困难的是,我有一个脑瘫的儿子,今年15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长年卧床不起。如今,我的家庭因儿子残疾而被允许又添了一个孩子,刚刚6个月大。这个严重侵犯我名誉权的纠正函,让我精神备受打击,心理压力极大,头发大块大块地脱落,至今还在治疗中。

  我只好以独立撰稿人身份起诉上述四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西部时报》向我道歉,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承担一切诉讼费、律师费及我据实支出的证据保全、公证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万元人民币。

  被告七台河仲裁委对我提起了反诉,称我在2006年为了帮助第三人冯吉纯,撰写的《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文章严重失实,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背了客观事实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误导读者,同时也有诸如“莫名其妙的仲裁裁决,太荒唐,翻版裁决”等对反诉人进行侮辱和诽谤性的言语,导致当事人对反诉人的信任度大大降低,在社会上造成了对反诉人名誉极坏的影响,仲裁案件的受案数量明显降低。故要求被反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2万元。

  我的报道失实吗

  从一个新闻人的角度出发,我认为,煤矿纠纷案件本身,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储海峰和徐金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到七台河仲裁委解决煤矿产权转让纠纷,并在仲裁庭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一个愿卖,一个愿买,所以储海峰没理由不履行仲裁裁决。可是,为什么徐金萍还要交纳执行费,申请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呢?

  根据我的新闻调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冯吉纯是煤矿实际占有人,并已投资整改,即将通过验收。“说明储海峰和徐金萍明知这样一个事实,是担心我拒绝交出煤矿才申请法院执行的。”冯吉纯在接受我采访时说。

  当法官依据裁决书在冯吉纯面前让储海峰签字将煤矿“执行”给徐金萍时,如梦方醒的冯吉纯立即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回转和依法撤销违法仲裁裁决书。

  第二, 对于七台河中院作出的要求七台河仲裁委重新仲裁的裁定, 2004年9月30日,七台河仲裁委给茄子河区法院执行局发出了《关于维持仲裁委(2004)1号裁决执行现状的函》。

  该函内容是:“贵局依据徐金萍申请执行完结的(2004)1号仲裁裁决,虽然现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三人提出证据为由裁定仲裁委重新审理,但并未撤销原裁决,故原执行行为不存在错误。我委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正在重新审理本案,请贵局在此期间维持原裁决执行现状,并协助通知吴玉勤、冯吉纯、任广明等人到仲裁委举证,参与仲裁审理,主张权利,否则后果自负。”

  任何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院执行行为是否正确,依法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仲裁委依据什么来认定法院执行行为有无问题呢?仲裁委如此做法是否有越俎代庖之嫌?

  同样,法院该不该执行,何时执行,怎么执行,这些也都是依法由法院自己行使的权力,仲裁委为什么要求法院执行局“维持原裁决执行现状”呢?

  另外,仲裁委请法院执行局协助通知冯吉纯等人到仲裁委举证,参与仲裁审理。通知当事人参与仲裁审理并主张权利,这本是仲裁委的事情,和法院有什么关系呢?这个本来就是因为冯吉纯等人没有参与仲裁而被法院裁定重新仲裁的案件,仲裁委还是在冯吉纯等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做出第三份裁决书维持了原仲裁裁决。有了这个裁决书,徐金萍抢走了冯吉纯实际占有的这个煤矿,并在这场名誉权案开庭后不久,又将煤矿转卖给他人。

  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打架”,不仅导致司法资源严重浪费,还让双方当事人成为实际受害者,基于这种考虑,我采写了该煤矿纠纷的报道。

  但没想到的是,客观报道竟然会惹怒七台河仲裁委,更没想到,同时作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铭英会在该市法制信息网上采用“文革”式的语言对我进行侮辱、贬损和人身攻击。

  新闻人如何为自己维权

  在3月20日的法庭上,被告刘铭英及七台河仲裁委的代理人公然称法院判决是违法判决,其“翻版”裁决书虽与法院依法撤销的裁决书主要内容一致,但这个仲裁裁决书“合法有效”。

  而刘铭英依然借其职务权力,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七台河市委、市政府、煤矿主管部门和《西部时报》社等单位、个人散发公函。

  我通过博客说明事实真相,七台河仲裁委在给通州区法院的七仲函(2007)2号《关于盛学友诉七台河仲裁委一案相关情况反映》中称我是“炒作”。

  就像我在我博客里说的,如果认为我所写文章严重失实,给刘铭英及七台河仲裁委造成了名誉损失,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和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甚至可以诉至法院,但绝不能也不允许在互联网上使用“无知与愚蠢”、“法盲”、“恶劣用心”、“颠倒黑白”、“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等词语公开对我进行人格贬损、侮辱甚至诽谤。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众所周知的侵权事实。

  既然我对刘铭英等被告已提起名誉侵权诉讼,七台河仲裁委也对我提起了反诉,并且法院已公开开庭审理,刘铭英没有理由不相信法律,没有理由不相信人民法院。但令我意外的是,认为自己“趟了这个混水”的刘铭英在电话里对我“大倒苦水”,说她没想到会引出这么多麻烦,事情闹得这么大,“我非常后悔”,徐金萍把她坑得够呛,“徐金萍的事我再也不掺和了”;还在电话里向我抱怨,说要不是原七台河市一位主管领导指令她做,并保证法院不会再撤销其仲裁裁决,她绝不会做这个与法院依法撤销的违法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一致的仲裁裁决书;并给我发短信“同意中间人建议撤诉可以致歉”,通过中间人说撤诉后到北京道歉都行。而她找来的所谓证人徐金萍(煤矿纠纷案件当事人)不仅大闹法院,还大闹西部时报社,写遗书恐吓社会、威胁他人,胁迫报社领导逼我撤诉。刘一边在电话里对我说“我要退休了,无所谓”,一边发公函给通州区法院称“作为国家机关”的七台河仲裁委“严格按照诉讼法法定程序”裁定煤矿纠纷。这些做法,让我想不通,她是不相信神圣法律和人民法院,还是害怕败诉而对这场官司没有信心?

  如果按照他们的做法,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被媒体客观评说的,法律文书制作单位就都可以像七台河仲裁委那样,到处散发公函反诬报道失实、是污蔑、是为了谋取不可告人的利益吗?

  其实,任何法律文书,不仅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考验,还要经得起舆论乃至全社会每个公民评头论足的考验。

  和七台河仲裁委的做法完全相反的是,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在谈到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时表示,没有不受监督的政府部门,也没有不受监督的个人。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你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要高度重视。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任何权力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李毅中此番表态,表明了他本人以及他所领导的安监总局接受舆论监督的自信和诚意。

  作为新闻从业人员,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肢体冲突、栽赃陷害、被滥用诉权告上法庭……我起诉刘铭英和七台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4被告名誉侵权,就是要向他们讲明一个道理:要善待舆论监督,要善待公民监督,因为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依法监督的权利。

  《上海证券报》资深评论员时寒冰认为,当前,媒体的舆论监督常常会遭到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强烈反弹,甚至以侵害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媒体在为别人维权时义无反顾,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往往不能积极有效地为自己维权。

  “有关法律人士评价,近年来,我国屡屡发生媒体成被告的名誉权案件,而这起罕见的撰稿人状告政府机关名誉侵权案件,无论其进展和最终结果如何,都将对我国官媒对话和新闻人维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中国青年报》4月6日对我这起名誉权案的评价,说出了我的心里话。

  我决定,如果官司胜诉,我将用胜诉后得到的赔偿金,作为创建中国首家新闻人维权基金会的第一笔维权基金。

  作者补记:我上诉了

  4月12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07)通民初字199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纠正函对盛学友使用了“无知与愚蠢”、“恶劣用心”、“颠倒黑白”等表述言辞过于激烈尖刻,且将该《纠正函》在七台河法制信息网站上发布,七台河仲裁委的上述行为欠妥,应予批评。七台河仲裁委在《纠正函》使用的一些用词用语虽然不当,但不构成对盛学友名誉权的侵害,原告盛学友要求四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故对于盛学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盛学友的诉讼请求。盛学友在《煤矿权属究竟该归谁?》一文中的用语用词不属于侮辱、贬损性语言,且没有侮辱、贬损性内容,不构成对仲裁委名誉权的侵害,故对于被告仲裁委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驳回被告七台河仲裁委的反诉请求。

  如此认定和判决,我觉得不妥。如此下去,岂不是人人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无知与愚蠢”、“法盲”、“恶劣用心”、“颠倒黑白”等贬损性语言任意攻击想要攻击的人了吗?

  对此判决,我提出了上诉。5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一案件。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6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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