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须审慎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21:5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14日电(记者田雨)“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明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当事人提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当事人意见、社会一般理性认识等因素,必要时征询专家意见,在合理判断基础上作出决定。

  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出,要逐步加大民事、行政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力度。民事、行政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案卷,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逐步提高当庭宣判比率,规范定期宣判、委托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定期宣判、委托宣判的,应当在裁判文书签发或者收到委托函后及时进行,宣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宣判时允许旁听,宣判后应当立即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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