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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庭审须经高法批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00:43 华夏时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个司法文件,通过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案件进行直播、转播,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才能进行。 对于庭审直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评价说:“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意见》同时强调,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应当公开审理的,必须公开审理。 对于刑事二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开庭审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和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刑事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和证据基础上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核实证据,查清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