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道县执法人员私分罚款受行政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4:19 法制周报-e法网
湖南道县执法人员私分罚款受行政处分
违章人员的处分决定

湖南道县执法人员私分罚款受行政处分
整治后的治超站

  来源:《法制周报》——e法网

  本报记者 文峰 文/图

  2007年5月18日,《永州日报》上的一则通报,把曾任湖南永州市道县公路局下洞治超站站长的李胜文又推上了风口浪尖。

  一年前,因16名下属私分33.44万元罚款,李胜文被撤职,16名下属都被调离。如今,这则通报又让目前在县公路局项目部担任秘书的李胜文坐立不安。通报说,在“下洞治超站执法人员乱罚款并私分案”中,16名私分罚款的执法人员分别被处以“待岗查看、行政降级、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分,一些市民看到通报后颇有异议,质疑执法人员私分罚款应属贪污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给予行政处分。此案背后到底有无隐情?记者随即前往道县展开调查。

  治超站的“重生”

  2007年5月27日下午4时许,在从道县汽车站搭乘摩的赶赴207国道道县收费站时,记者注意到数公里水泥路面上满是裂痕和坑洞。“路面都被

超载大货车压坏了。”摩的司机李某这样解释。由于路面状况不佳,三四公里的路程花了近20分钟才走完。

  下车后,首先印入记者眼帘的是下洞治超站的对外窗口旁,那个悬挂着的木制举报信箱,格外醒目。接待室墙壁上贴满了“治超人员十条禁令”、“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五不准’”等规章制度。“自从出事后,我们加强了人员管理,现在没有那种事了。”刚调到下洞治超站担任副站长的陈湘学一脸严肃地说。

  陈湘学介绍,相关违规执法人员已于去年全部调走,目前该站的工作人员全部是从县交通局、公路局抽调过来的。“出了这事后,县里闹得沸沸扬扬,我们备感压力。”陈湘学无奈地摇头。

  据知情人介绍,湖南道县与广西相邻,从广西运输水果、农作物到湖南的车辆,相当一部分经过207国道道县收费站,超限超载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公路部门特别设立了治超站,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测。

  “他们这属于集团贪污”

  “上路乱拦、滥罚、不开票、少开票,竟还把30多万元的罚款私分了。”陈湘学介绍,当时,该站平均每天都会遇到近百辆不同程度的超限超载货车。根据规定,超限率越高处罚越高,最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超限车辆的泛滥给了治超站一些人可乘之机,从2005年3月开始,道县治超站秦继东等执法人员利用行政执法职权,对过往的超限车辆进行大肆违纪非法罚款。

  道县下洞治超站现任站长周国庆告诉记者,这些执法人员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营私舞弊:收钱不给票和收钱少给票。周国庆打了个比方,如果一台车按规定要罚1000元,那么按照从前的操作模式,执法队员会与司机私下勾结,仅收取700元现金,并只开500元票据,这样一来,司机省下了300元罚款,而另外200元则落入执法人员的口袋。(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从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这样的非法交易非常泛滥。经统计,该治超站执法人员采用不过磅直接放行,收钱不开票、少开票,利用“车托”私下交易等方式,共向货主和司机收取金额共计33.54万元。治超站每天收钱后,在下班时,以小组为单位,对所收罚款平均私分。

  “他们这属于一种集团贪污行为!”道县公路局局长漆奋勇说。

  纪委人员卧底调查

  正在16名治超员私分罚款之时,一张由永州市纪委牵头的法网正在悄悄铺开。

  治理超载的种种乱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少群众向纪委进行举报。永州市纪委、监察、公路部门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展开了一场“卧底”调查。

  “调查组人员带着偷拍机,一看见被罚款的司机就上前试探性地问话。”曾经参与调查的道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海涛回忆说。当初,为了不打草惊蛇,永州市纪委的工作人员火速赶赴道县,从县纪委和县检察院里抽调了数名执法人员协助暗访,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就这样,经过永州市纪委工作人员三天三夜的调查,一个集体私分罚款的案子终于浮出水面。

  经查实,在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期间,治超违纪收取的33.54万元罚款中,有33.44万元被私分,该站陈建、邝斌、李响兴、秦继东等16名治超员分别私分款项1.8万元至2.48万元不等,属于严重的乱罚款和贪污行为。

  道县公路局局长漆奋勇认为,该事件属于治超站队伍内部问题,主要是站长和主管领导管理上出了问题,导致事态的恶化。

  违规人员接受行政处分

  查实此事后,永州市公路局认为该站站长李胜文、道县公路局负责人漆奋勇、袁经文、熊先静对治超员管理不严、监督不力,李胜文、袁经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漆奋勇、熊先静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经市公路局党委和局务会研究决定,给予李胜文行政记大过、撤销站长职务处分,并调离公路执法队伍,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给予袁经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熊先静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漆奋勇行政警告处分。16名执法人员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并调离执法队伍,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作待岗处理。所有违纪所得全额追缴财政。

  “他们的行为属于集体贪污,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地一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于那些曾经私分罚款的执法人员,不应该只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应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在此事件后,相关执法人员虽然被调离了一线执法队伍,但大部分人员仍在公路部门上班,并照常领取工资。

  未完的“马路贪污案”

  在道县公路局,记者看到了市公路局《关于对道县公路局秦继东等19位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落款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其中写道,对于16名待岗人员,待岗期间每月每人发给基本生活费280元,待岗期满后,参加公路管理站劳动岗位优化组合。(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记者随后找到道县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吴海涛了解相关情况。吴海涛表示,县检察院已就此事与市检察院取得联系,并希望早日将此案移交到县检察院。另外,虽然相关路政执法人员全部交代了私分罚款的情况,但作为检察部门,他们还必须获取被罚款司机的口供或相关证据,这样才能使证据链完整。

  永州市公路系统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分的同时,迅速对下洞治超站及执法队伍进行了调整和作风整顿。目前,永州市公路局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是处罚关键

  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边均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界定上述16名公路局职工的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首先要看其是否在执行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其在执法过程中有胡乱地、过度地行使罚款权,导致执法队伍的公信力受到损害,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就构成滥用职权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对合法罚款所得的款项,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上缴,而是私分到个人,且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定罪量刑,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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