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谈:贞操权是什么玩意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16:43 南都周刊

  贞操,在中国传统语境中有特指的含义,因不合现代男女平权观念,已很少在公共话语空间出现。但是最近,一个由贞操观念衍生出来的“贞操权”概念,在法学界与评论界引发了一阵争论,事情的由来是:一名东莞女子张某与男友同居怀孕,一心打算与他结婚,却发现男友已有家室并育有两子,于是以侵犯贞操权为由将男友告上法庭。法院支持这一请求,判处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贞操权在司法判决上得到确认,是对女性权利救济范围的拓展,还是复活了过时的贞操观念?是法律的创新,还是法官的僭越?请看本期MSN论道。

  主持人:吴钩

  嘉宾:

  黄广明 媒体编辑

  杨涛 法律工作者

  筱筱 本报记者

  第1节

  主持人:我先来介绍一下嘉宾,杨涛与广明都是法律专业出身,筱筱是本报记者,不过她的主要身份是女性。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贞操权的问题,如果没有女性的声音,是不厚道的。因为在习惯的看法上,贞操是指向女性的,贞操权成不成立,我们首先要听听女孩子的意见。

  黄广明:有女士参加最好了。

  杨涛:对。不过即使没有女士参与,我也会替她们说话的。

  筱筱:我觉得贞操权这个词本身容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什么呢,是女人特有,还是男女都有?然后,是指处女处男才有,还是全部都一样?这个词很容易有歧义,直接说性侵犯不就行了吗?但是性侵犯是属于刑法范畴,这个是民法的判决。

  杨涛:处女膜跟贞操有关,但贞操可以与处女膜无关,贞操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贞操权是指公民的性自由,是公民对于自己性的权利的支配。对于强奸行为、欺骗行为损害贞操的,我个人认为受害者可以主张“贞操权”要求赔偿,但是因为自愿的行为发生性关系,却不应当以“贞操权”名义提出赔偿。

  黄广明:我是赞成本案是原告索赔的,但不必以贞操权的形式,完全可以健康权、名誉权等现有规定而为大众广泛认同的权利受侵害提出赔偿。因为贞操的内涵跟外延从来都是随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比如古代未婚

同居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失贞行为,但现在却是很普通的现象,因此这个词更多的是在道德范畴,而不是一个精确的法律词汇。先贤说,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在我看来,贞操这个词总跟身份相关,而健康权、自由等概念是可以契约化的。

  主持人:我觉得贞操权的提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对女士更有利。至少在习惯的认识上,人们会觉得这个权利是适用于女性的。

  筱筱:我反对,因为这样的说法,实际上和提处女权差不多,虽然你们觉得大概对女性有利,可以让女性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有一个明确的相关的权利可以主张,但是,从文化意义上来说,这反而是男女平等的倒退。

  第2节

  主持人:看来杨兄是支持贞操权的,而广明兄与筱筱女士则反对贞操权的提法。

  杨涛:是的。我觉得如果主张贞操权的人多了,应当在立法上考虑增设这种权利,有必要单独将隐私权列出来。

  黄广明:杨兄的观念会否有法律万能之嫌,即法律过于强烈和深入地进入并不属于它的领域,比如道德、信仰、习俗等等。

  主持人:现行民法并无贞操权的规定,法官在给予支持的时候,有法律依据吗?请注意,中国是大陆法国家,法官并不能造法。

  杨涛:民法是私法,私法要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于性质上讲,公民权利是天赋的,由此确定的原则是“公民权利法无明文限制即自由”。发现了一个权利并不等于其他权利不存在。现行的有关权利不能完全涵盖贞操权,所以,当这种案件越来越多时,可以考虑立法上确定贞操权。

  主持人:其实我是支持东莞的那位女子索赔的,也支持她用贞操权的名义。但是,我不支持杨兄所建议的立法确立贞操权。因为既然公民权利无法用例举穷尽,那么试图用例举来确立公民权利,就只能意味着未被法律“发现”的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黄广明:在婚姻的问题上,我是坚决反对法律的手伸得太长的。社会学家把婚姻的本质剖析为三个层面:最外围是物质关系,居中是情感,最核心的是性。由此推论,法律所能调节的仅仅是最外围的物质关系,比如

离婚了财产怎么分,法律不可能规定你必须爱你老婆,更不可能规定你一星期必须同老婆做爱两次。在后两个领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性无能,既然性无能,就不要干。这个观点适用于今天法律染指贞操的问题。呵呵。

  杨涛:但婚内强奸我就反对。法律也应该管。

  主持人:贞操权在实际应用上可能也有技术性困难。首先如何确定一个男人是不是侵犯一个女人的贞操权,就不好认定。

  筱筱:是啊。这样的案子,举证是如何处理的,如何证明女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才与男方同居?男方因欺诈而造成女方的身体损害,怀孕或者堕胎,这些显然可以算在身体损害上面了,还有,女方因不知情而成为事实上的第三者,或者叫做

婚外情的当事人,这个也显然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为什么非要提贞操权呢?

  黄广明:说点与法律无关的,这个案例充分说明,男人在泡妞之前,最好不要欺骗,要以诚感人,效果说不定更好。否则就是违反了感情的合同法,呵呵。

  杨涛:黄兄富有泡妞经验,改天私下再聊,哈。

  主持人:呵呵。你们私下慢慢聊吧,我们的话题讨论得差不多了。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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