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贴公开信 丑化他人形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7日14:42 金羊网-羊城晚报

  构成名誉侵权,要赔礼道歉

  本报讯 本报去年7月26日报道《管理费存入了业委会副主任账户》一文,日前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徐某在侨爱苑小区内张贴公开信,其行为构成对原告麦某、吕某、王某的名誉侵权,应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

  麦某、吕某、王某是侨爱苑业主委员会成员,被告徐某是原侨爱苑业主委员会聘用的执行秘书,2006年4月徐某被通知解除职务后,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并散发“致业委会、各委员、全苑业主的公开信”,指责麦某等三人公款私存。法院查明,2003年,为了筹集经费同开发商打官司,侨爱苑按每平方米0.1元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结余的13.2万元由华信物业管理公司退回给侨爱苑业委会。因业委会无银行账户,故决定借用原告吕某个人公司账号入账代为保管。

  法院认为,借用吕某个人公司账号入账代为保管业主款项,虽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却因实际生活中业委会不能开具银行账户所致。之后业委会的款项均从吕某处支付,徐某提供的收支记录也有反映,徐某被解职前也没有异议。故不存在公款私存及挪用公款的问题。徐某张贴的公开信一定程度上丑化了麦某等三人的形象。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麦某、吕某、王某书面道歉,并在侨爱苑小区的张贴栏内张贴,为麦某等三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冰子)

  (倩茹/编制)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