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6月起推行戒毒劳教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18:50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6月18日电 (记者卜云彤 冀琴伟) 海南省从6月起全面推行戒毒劳教人员社会考验期制度。

  据海南省司法厅介绍,社会考验期制度是指对剩余劳教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符合所外执行条件、具有家庭管束和社会帮教条件的戒毒劳教人员,经批准回归社会接受考验的一种所外执行方式。

  据介绍,劳教人员是否能获得社会考验期,能获得多长时间的社会考验期,要视其入所后的表现。劳教所按照海南省劳动教养人员计分考核与奖惩的有关规定,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计分考核,月考核基本分满300分的,奖给社会考验期5日;每获奖10分,再奖给社会考验期1日。

  执行社会考验期由戒毒劳教人员与家属共同提出书面申请。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必须每月向所在大队书面汇报一次本人的思想表现情况。劳教所将每月对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考核。

  据了解,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执行的社会考验期1日折抵劳教期1日,劳教期满按时办理解除手续。正在执行社会考验期的戒毒劳教人员如果有复吸等违法行为的,由劳教所作出取消执行考验期的决定,已执行的社会考验期不折抵劳教期,并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延长劳教期1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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