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罐车爆炸殃及两商铺 店老板和车主均须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16: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法院判两人各承担七成和三成的赔偿责任

  本报讯 记者郑思琪、通讯员黄彩华报道:油罐车在轮胎店接受维修时突然爆炸,并殃及附近店铺。为此,轮胎店老板及油罐车主一齐被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东莞市人民法院获悉,去年发生于麻涌的“10·19”油罐车爆炸案件于近日盼来最终结果。附近店主魏某、邓某分别获得6260元、8166元赔偿。

  去年10月19日下午5时50分左右,油罐车主陈某将他的油罐车开到曾某经营的东莞市麻涌佳×汽车补胎店进行维修。修理过程中,该油罐车突然爆炸,导致在场的四人分别被炸伤、烧伤。不仅如此,附近的店铺、车辆也被殃及。其中,包括邓某、魏某分别开在附近的两间餐厅。

  事故发生后,

东莞市麻涌安监分局对当日的损失进行了专业评估。据估算,此次事故的总损失,高达46万多元。与此同时,麻涌镇政府成立的事故调查小组也得出了初步的调查结果。调查小组认定,曾某经营的汽车补胎店超范围经营,违规对油罐车进行维修,是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陈某非法将该车改装成油罐车,并到无资质的汽车补胎店进行维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调查结果公布后、魏某、邓某多次向汽车补胎店老板和油罐车主提出索赔,但都没有结果,遂分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赔偿损失6260元、23316元。由于油罐车的使用和维修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油罐车主和维修店老板即使主观上没有给别人造成损失的故意,但只要损害结果实际发生,他们也要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补胎店老板曾某承担两原告损失的70%,油罐车主陈某承担两原告损失的30%,且曾某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代对方履行义务,并在事后向未尽赔偿责任的一方追偿。直至判决生效之前,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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