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07:19 新京报

  《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征求公众意见

  本报讯(记者 郭晓军)前日,北京市法制办发布了《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送审稿)面向社会征集意见的消息。规定表示,乡镇应建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与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队员投保意外险。

  《送审稿》中要求,未设置公安消防队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行政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可以与治安巡防、森林消防队合建。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有

社会保险待遇和福利。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与消防队员签订
劳动合同
,并为队员投保意外险。

  另外,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等与村容村貌改造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路面宽度应当不小于3.5米;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应当不低于4.5米,确保消防车辆的通行。征求意见的时限为6月18日至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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