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证券需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08:50 东方网-文汇报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本市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分为5个类型,即委托理财纠纷、证券侵权纠纷、证券经纪合同纠纷、国债回购纠纷、证券登记结算纠纷。在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应该了解相应的法律,切忌盲目投资。

  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咽苦果

  在证券纠纷案中,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如楼某与渤海证券公司签订了《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委托资金为1000万元,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渤海证券未将楼某资金用于国债投资,而是擅自将楼某的资金进行了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事发后,楼某提起诉讼,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然而,通过艰难的诉讼,楼某仅要回了本金和利息,支付保底收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提示]对于

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提出的“保证收益”的承诺,我国在司法中尚不承认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当出现了此类纠纷时,法院往往对当事人返还保底收益的要求不予支持。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糊里糊涂买权证血本无归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权证损失赔偿案”,原告是4名认沽权证投资人,他们在“机场JPT”的最后交易日前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他们损失了全部投资款。他们将权证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推上被告席,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提示]权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5年7月新推出的金融衍生产品。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属于期权当中的“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属于“看跌期权”。参与此类交易应熟悉产品的属性、功能、运行机制,切忌盲目投资。

  交易遇“堵单”损失谁来赔

  今年4月23日上午9时33分,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以单价3.47元人民币买入9000股*ST方向

股票,随后其资金账户中的31311.21元被冻结。事后,袁某在网上没有查到有该笔股票交易的委托记录。翌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至3.82元。没有买进股票的袁某认为,由于“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交易委托,造成股票差价损失3230元,“中银证券”应予赔偿。而“中银证券”认为,因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繁忙造成“堵单”,所以未能及时接受袁某的交易委托,这属于不可抗力,证券公司可予免责。本案是首例因证券交易“堵单”引起的诉讼案,经过本市卢湾区法院的调解,中银证券自愿补偿给袁某2000元,该案于不久前和解结案。

  [法院提示]《民法通则》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中银证券出现交易委托“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通过技术改进能予以克服,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不能适应目前火爆的行情,一旦发生“堵单”事件,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徐亢美实习生霍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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