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范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09:22 云南日报

  新华社济南6月19日电(记者苏万明)记者从中国气象局19日召开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最近施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明确规定了我国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制定、发布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中国气象局于今年6月12日起正式施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根据办法相关规定,我国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具体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

  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4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气象部门将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强度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

  中国气象局要求各级气象部门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设施建设,特别是关注边偏远山区、社会弱势群体,如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农村的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努力使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尽可能覆盖可能受影响的群体。同时,加强与广电、电信、城建等部门的合作,利用电视台和电台插播、手机短信、城区显著位置的电子广告牌等设施及时发布预警信号信息,保证预警信号通信传递正确、渠道畅通、播发及时。

  据悉,2004年中国气象局发布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但两年多的实践表明,当前气象灾害预警发布与传播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如某些灾种的预警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则预警等级不高、预警信号传播渠道不够畅通、防御措施不规范,一些违法传播气象预警信息的事件还时有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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