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就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11:02 新浪文化

  1.关于来港就读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a.申请人已获一所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或《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私立学校取录(除大专院校外,来港就读公立或资助学校的申请不会获得批准);

  b.申请人为:

  (i)年龄5岁8个月至11岁,申请入读小学;及

  (ii)年龄20岁以下,申请入读中学;以及

  c.申请人持有学校的取录信,证明已获取录修读某项课程。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在内地及台湾的中国居民;

  b.在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四日以后定居澳门的前内地中国居民;以及

  c.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然而,内地居民、澳门居民以及台湾的中国居民,可申请来港修读:

  a.本地经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或

  b.为期不多于一年的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换生课程。

  此外:

  a.申请人(内地居民除外)可申请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兼读研究院修课课程;

  b.内地居民可申请修读在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的经评审的兼读研究院修课课程;以及

  c.内地居民亦可申请,在内地老师陪同下,来港修读经教育及人力统筹局批准为期不多于两星期的中学交换生课程。请参阅来港就读的入境政策详情

  3.以学生身分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提名一位本地人士作为保证人,而该保证人须同意签署承诺书,承诺会负责该学生的生活费及住宿。此外,保证人亦须负责在有需要时把该学生送返其原居地。为此,本处在处理学生申请时,会要求保证人提交其经济状况和住宿证明。

  申请人如不足18岁,其父亲或母亲必须授权保证人或在港亲友作为申请人在港监护人,并提交由父/母亲及在港监护人双方签署的同意书。

  4.根据这项安排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的人士,如欲携同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38至42段

  如院校或学生因任何理由在课程届满前终止有关课程,院校须在课程终止后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课程终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院校并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供“终止修读课程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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