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受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0日11:06 新浪文化

  1.关于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优先考虑:

  a.申请人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疑问,而提供培训的公司亦真正为申请人提供培训;

  b.受训人员与提供培训的公司(保证人)已签署合约;

  c.保证人书面保证会负担申请人在港期间的生活费及在约满后把申请人送返原居地,并保证受训人员会在保证人的处所接受培训直至协定的受训期完结为止,然后返回原居地;

  d.保证人是一所着名的公司,并有能力提供拟议的培训;以及

  e.可列出理由证明培训课程的拟议时间及内容合理。

  2.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a.内地的中国居民(总部设于香港、信誉良好的跨国公司的内地雇员及业务伙伴除外);以及

  b.阿富汗、亚尔巴尼亚、柬埔寨、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3.根据这项安排获准入境的人士,如欲携同配偶及十八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亦可提出申请。请参阅下文第38至4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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