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择校费一次收取 教师补课计工不计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01:07 现代金报

  金报讯(记者 岳德亮)记者昨天从浙江省物价局了解到,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等七部门发出通知,部署整治今年的教育乱收费。今年起,学校收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公示,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

  据了解,过去的五年,浙江省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共查处乱收费案件1937件,清退违规收费2.29亿元。

  明确义务教育收费项目

  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只能按规定标准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在两年过渡期内仍保留住宿费项目。对按规定接受资助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等不再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对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此外,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除上述规定收费项目以外,学校一律不得收取春(秋)游活动费、国防教育(军训)费、教辅材料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代办收费和存车费、热(蒸)饭费、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

  择校费实行一次性收取

  根据七部门的规定,浙江省将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严禁借“校中校”、“校中班”、“一校两制”等名义乱收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竞赛班等,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之中。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教学和管理。

  从2007年秋季起,改变原择校费(扣除每学期缴纳的学费)一次性收取和另再按学期收取的做法,对择校费统一实行一次性收取。择校费标准要按生均教育成本,并考虑地区间适当平衡严格控制,各地原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高于3万元的,应按不高于原一次性收取标准执行;原一次性收取部分低于3万元的,合并后一次性收取的择校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并不得超过原择校费合并计算的标准。

  学校教师补课计工不计酬

  对因病等原因导致学习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教师应及时单独为其补课,但不得收费。对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为方便家长,学校有责任、有义务免费派专门教师进行管理,指导学生完成作业,安排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补课、放学后管理学生等工作可计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的工作量,计入教师绩效工资。

  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

  从2007年开始,建立学校收费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建立教育收费电子实时监督系统,并建立收费资金

审计制度。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收费资金的管理。从2007年开始,要建立对学校收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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