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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房产拖延两年不过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12:29 新闻晚报
□记者李胜南
晚报讯 房屋买卖过程中遭遇政策变动,国家开征营业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为了避税,双方几经反复,两年后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10万元;卖方反诉买方,要求其赔偿个税损失2.3万余元。近日,虹口法院一审判决,买卖双方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004年12月,朱利民(化名)看中了虹口区衡水路上一套公寓,双方约定220万元的成交价。 当时这套房子还是期房,卖方王勤燕(化名)与朱利民约定,办出小产证5天后,双方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签订3天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双方按政府规定承担转让中发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如有违约,承担总房价50%的违约金。 2005年1月,朱利民如约支付了两笔购房款计176万,并拿到了衡水路房子的钥匙。2005年7月19日,王勤燕拿到了房子的小产证。2005年5月,国家房产政策开始调整———从当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王勤燕认为,这导致自己承担的税费增加,买方朱利民应该分担,否则不办理过户。2005年8月20日,朱利民提前支付了34万元购房款,并希望王勤燕办理过户手续,但王始终没有履约。于是,朱利民告上法庭,要求王勤燕与自己签订合同,完成房屋转让,支付违约金110万元。 王勤燕反诉称,2006年7月下旬,国税总局规定,从2006年8月1日起,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按照这一规定,自己卖房要缴纳2.3万余元税款。为避税,自己与朱利民协商,在2006年7月31日之前办理过户,但朱利民要求自己承担一半的房屋契税,双方没有谈妥,也没办理过户。案件审理中,买卖双方办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反诉买方朱利民,要求他支付个税损失2.3万余元。 虹口法院审理认为,案子的本诉部分,买卖双方以实际行动变更了协议,卖方王勤燕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王勤燕支付11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案子的反诉部分,未在2006年7月31日前完成过户,买方朱利民不应承担责任,因此,王勤燕要求朱利民赔偿2.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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