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将对五类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20:5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6月21日电(记者 艾福梅 田雨)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1日公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对住宿场所、沐浴场所、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候车(机、船)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

  卫生部在修订草案起草说明中指出,根据传染病发生、传播规律及卫生防病工作需要,对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场所等五类重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对其他公共场所提出卫生要求,实施一般卫生监督。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实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公共场所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经营者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置于公共场所的醒目位置,并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材料;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料;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而对于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发、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征求意见稿规定,除提供前面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

  根据这个征求意见稿,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营单位新增需要卫生许可的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卫生许可证上注明增项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卫生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并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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