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崇德:香港基本法贯彻了三个重要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8:03 法制日报

  香港回归十周年

  本报记者 郭晓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十年来,香港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居民安居乐业,充分说明了基本法的各项规定完全符合我国国情,完全适合香港实际情况,是一部好的法律。”原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贯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三个重要原则。

  许崇德说,香港基本法是一部史无前例的法律文件。基本法所体现的“一国两制”方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设计及其起草方式和过程都是史无前例的。基本法代表着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法律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又是香港特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香港的一切制度和政策都以基本法为依据,香港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许崇德说,基本法贯彻了三个重要原则。一是“一国两制”原则。“一国两制”包含着“一国”和“两制”两个方面。“一国”是大前提,有了“一国”才能有“两制”。基本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是中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根本性的前提。在“一国”的前提下,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许崇德说,“一国两制”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多个方面,它是贯穿在整个基本法里面的总精神、总原则。

  二是高度自治原则。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区行使自治权的范围十分广泛。例如,基本法规定,港币继续流通,港币的发行权属于特区政府。外汇基金由特区政府管理支配。又如,特区“财政独立”,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香港征税等等。许崇德说,邓小平同志一贯主张香港特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他同时又指出:“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自治不能没有限度”,一切都须严格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

  三是“港人治港”原则。基本法规定赋予香港永久性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不仅如此,基本法还规定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加全国性事务的管理,可以选出香港特区的全国

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许崇德表示,凡此种种,都鲜明地反映了香港人的主人公地位和香港的高度民主。“港人治港”必须坚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这是一项基本原则。许崇德说,邓小平同志曾经明确地指出:“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具体地提出了爱国者的三条标准,回答了“什么叫爱国者”的问题。

  许崇德表示,作为参与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人,看到在基本法的保障下香港继续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地位,看到香港居民享有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看到中央和广大香港人以实际行动证明中国人是能够管理好香港的,他感到由衷的高兴,并为国家兴旺发达,为香港的稳定繁荣而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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