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选举案意见书争议将循法官自律机制处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09:4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22日电 高雄市长陈菊当选无效案,高雄“地方法院”合议庭在判决书后附上受命法官古振晖的“不同意见书”,引发违反“法院组织法”“评议不公开”的争议,“司法院”要求高雄“地院”调查,并循法官自律机制处理。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规定,评议时各法官的意见应记载于评议簿,并应于该案“裁判确定前”严守秘密。

  “司法院”官员指出,此一法条是1932年“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即有的“元老级”条文,当时没有解密规定,评议内容形同须永久保密;直到1989年修法,为利学术讨论,条文修正为“判决确定三年内应严守秘密”,2001年再修正放宽为只要判决确定就无须再守密。

  “司法院”找不到1932年该法要求法官严守评议秘密的立法目的,而依学者著作、“法院组织法”修正委员会的意见,“司法院”归纳出几项目的:一是保护法官的安全,让法官在评议时畅所欲言;二是避免不同意见成为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三是避免引起外界对判决的揣测,影响司法威信,或产生对某一法官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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