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诉法修改的诸多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1:37 民主与法制时报

  民诉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历经16年的实践。无疑,这部270条的法典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它在处理现代中国社会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时,已经“力不从心”。虽然通过大量的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却仍然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企盼,因而修改与完善民诉法典也就成为必然。笔者注意到,社会各界期望修改后的民诉法主要应产生以下诸方面的重大变化。

  ——强调诉讼效率,案件繁简分流。“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追求的永恒主题。民诉法的修改应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设计不同类型的诉讼程序,针对一些简单的案件设计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的诉讼程序,即所谓“速裁诉讼程序”;对涉及权益较大的案件或者复杂的案件,设立必要的第三审程序,使“简的更简”、“繁的更繁”,从而节约诉讼成本,真正解决诉讼效率不高的问题。

  ——体现便民原则,起诉便捷容易。我国民诉法有关起诉条件的规定虽然可以避免诉讼程序的滥用,但是在某些方面也成为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障碍。在实践中,“立案的形式审查”异化为“实质上的审判”,特别是“立案庭”单独设立,更使之有些“加剧”。民诉法的修改要力求降低起诉的条件,简化立案手段,对起诉仅规定为程序意义上的审查,使起诉变得快捷迅速,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

  ——坚持调解传统,多元机制对接。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多元的,诉前存在人民调解、仲裁等各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也应尊重当事人选择诉外解决的意愿。因此,民诉法的修改应对当事人诉外调解达成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予以确认,保障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和解权利、具体程序等,使民事矛盾及时化解,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并行。

  ——完善证据制度,避免疑案久拖。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然而民诉法对此规定却相当粗疏,致使有些疑难案件久拖不决。民诉法的修改要完善证据制度,特别是证明责任和证人出庭制度,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为法官处理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路径。同时,对证人出庭问题及其权利义务和安宁的保障等问题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调整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在我国,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不同利益阶层的出现,公益性问题日显突出。民诉法修改应从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出发,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启动程序。同时,由于执行程序与诉讼程序运行上的不同,民诉法的修改宜将执行制度分立,把执行问题交给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来规范,使之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并防止规定执行程序条款过多造成法典的“臃肿”。

  ——控制再审启动,维护裁判效力。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多主体反复启动,影响了法的稳定性和法院判决的既判力。民诉法的修改应限制再审启动的条件以及启动主体,特别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更要严格,真正使该程序符合事后救济程序的本质,这样做也可避免因变动不定而影响国际间的司法协作。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诉讼法学博士后)

  郭 华 责任编辑 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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